但商代并无像周代那样的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因为周代宗法制度的“亲亲”观念是实行依亲属关系的远近来排列亲疏。《孟子·离娄下》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谓君子小人恩泽福利,满五世则除尽。《礼记·丧服小记》亦谓:“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杀”是递除、递减之义。所谓“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是说直属亲属关系,从自己开始,上父、中己、下子,合起来为三;上父与祖父,下子与孙,合则为五;上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子、孙、曾孙、玄孙,合则为九。向上则亲属关系越来越远,向下亲属关系也是越来越远。周人的这种亲属关系丧服制度显然与商代不同。因为依《礼记·王制》等记载,体现宗法关系的周人丧葬制度规定“天子七庙”,而卜辞中所见殷人直系先王的宗庙可以世代保留,未见有毁庙之制。如武丁宾组卜辞有唐宗(大乙宗)、大丁、祖丁宗。说明武丁时代先王诸宗同时存在,直系先王的宗庙并未用毁庙迁主之制。依此看来,商代的宗法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仅仅出现了宗法关系的一些萌芽。
在西周时期已建立了十分健全的宗法制度。在这种宗法制度下,周天子自为大宗,世世相传,每代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这就是“大宗”。其同母弟和部分庶母弟分封为诸侯,这些诸侯对周天子则为“小宗”。每一代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为第二代诸侯,奉始受封的始祖为“大宗”。而诸侯在他所受封的封疆之内册封其子弟、姻亲为卿大夫,这对诸侯来说是“小宗”。每代的卿大夫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受田为“士”,为“小宗”。士的嫡长子为士,其余诸子则为庶人。除周天子这一大宗之外,其余的大小宗均是相对而言。诸侯对天子是小宗,但在本国则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他的族内却为大宗。大宗必为始祖的嫡长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礼记·大传》谓:“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继承始祖的嫡长子孙代代相承,永远供奉始祖,所以大宗“百世不迁”,永远是大宗;而一个大宗之内的小宗不断繁衍,越来越多,到了第五代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另立门户。故《礼记·丧服小记》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别子是对嫡长子而言,也就是嫡长子之弟。“别子”的宗子世世代代继承下去,所以说“继别为宗”,这新立的宗对后世子孙来说是大宗。别子的地位是不变的,别子之子,除嫡长子之外,而且亦未受封的话,只能是小宗,这小宗是五世而迁。也就是说,过了五世,同族人分离,不服丧服,不再认为是同族关系。所以说,“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每个人有自己的父、祖、曾祖、高祖,因此“祖迁于上,宗易于下”。而且,宗法制规定,一旦变为庶人,则体现礼制精神的宗法关系也就被取消了。《礼记·丧服小记》云:“庶人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人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依此可知,庶人被取消了祭祀的所有权力,大概庶子中除个别任一定职位并受封者外,实已等同于庶人了,而周礼规定:“礼不下庶人”,所以庶人祭祀的权力被取消得一干二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