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中礼和仪二字常常连用:《诗·小雅·楚茨》有“礼仪卒度”、“礼仪既备”。因礼和仪常连用以至于有人认为“礼”、“仪”同义,这是不对的。周礼中礼、仪区别甚严,“仪”是形式,“礼”是本质内容。《左传·昭公五年》:“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这就是说,“郊劳”和“赠贿”只是“仪”,也就是礼的形式。那么,礼的内容是什么呢?《礼记·郊特牲》说:“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依此可知,礼的“义”是很难了解的;而了解礼的义——内容,并且牢牢地遵守它,天子便可以治理天下了。
周礼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亲族血缘方面的关系,前人称之为“亲亲”;二是社会政治方面的关系,前人称之为“尊尊”。亲亲与尊尊贯彻着严格的等级制原则,它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凭此工具,统治阶级可以维护从士到天子卿大夫范围之内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礼记·中庸》说:“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礼只对贵族阶级而言,庶人以下的阶层则无礼可言,故《礼记·曲礼上》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说,礼与刑都各有应用的范围,礼只在庶人以上阶层运用,庶人阶层以下则不用礼仪;刑法只用在大夫阶层以下,大夫阶层以上则不用刑法。这也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原则基本一致。
在礼仪等级制度中,“亲亲”讲的是亲族宗法制度;“尊尊”讲的是贵族爵禄制度。前者是亲属关系,后者是政治关系;前者是宗统,后者是君统。
一、宗法制度与礼制等级
宗法制度反映统治阶级亲族内部的等级秩序与继承制度。
宗法起源于商代,在殷墟卜辞中,我们常见“大宗”、“小宗”,如:
己丑卜,在小宗,又勺岁,自大乙。
(《合集》34047)
这些“大宗”、“小宗”是指宗庙,而且是专指合祭先王神主所设的宗庙。[2]另外卜辞中还有“大示”、“小示”、“下示”,另外还有“上示”。大示、小示与大宗、小宗是不同的。大示与上示义同,是指上甲与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五个日名前冠以“大”字的先王神主,而小示是旁系先王的神主,下示是指中丁以后的直系先王。[3]在这种集合神主宗庙中,对神主按位置次序进行排列分类。
在卜辞中可见商代晚期先王先妣宗庙中直系先王有自己单独受祭的宗庙,所受的祭祀与旁系先王相比则更为丰盛,同时直系先王的配偶也有自己单独的宗庙或其他祭所,并进入周祭系统,而旁系先王的配偶则基本不入祭。如出组祖庚祖甲卜辞中有“母辛宗”(《合集》23520),廪辛、康丁卜辞有“即宗于妣辛”(《合集》27566)、“妣辛祕”(《屯南》2538),母辛与妣辛均是指武丁之妃。这些现象说明了在殷商时代已基本产生了宗法制的雏形,因为宗法制首先要严格区分嫡庶关系。殷商时代是做到了这一点,因为区别直系先王与旁系先王也就是区别了嫡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