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者把掠夺婚解释成抢劫女人成婚,认为此习俗是从原始部落或氏族的战争中掠夺女俘做妾的习惯中发展而来,这是不对的。抢劫女俘为妾与“劫夺婚”是有区别的。抢夺女俘成婚是“妾”的来源,与劫夺婚不同。上引《易》中均谈到“匪寇,婚媾”,就是说,来抢劫其女的并非强盗贼寇,而是为了成亲结婚。以《易·贲》六四象辞来看,最初确实使人怀疑遇上了强盗,但结果是虚惊一场,来者不是强盗贼寇,而是为了婚姻而装扮的抢夺。因此“终无尤也”,最终也没有什么不幸。这种劫夺婚在我国解放前的不少少数民族地区一直存在。据我国民族工作者调查报告显示,解放前我国云南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曾实行过劫夺婚。在劫夺婚举行之前,相恋的青年男女先约定好地点与时间,男子到时率人到女子所在之处抢人。但在男子劫夺过程中,女子又要装出呼救和被迫无奈的姿态,呼叫家人和邻里营救,男子便与伙伴携女子逃走。然后派媒人正式向女方家求婚,并付给女方家一定的彩礼。但傣族的劫夺婚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只限于联姻姓氏之间娶第一个妻子时才被允许。景颇族的劫夺婚有三种方式:“迷却”、“迷考”、“迷噜”。“迷却”是拉亲,这是男子邀约同伴趁姑娘离家之机,将她抢走。“迷考”是偷亲,这是男青年在媒人的配合下,将躲藏的姑娘偷偷抢走。“迷噜”是抢亲,由于某个姑娘相貌出众,又与几个男子都相好,于是某一男子抢先一步,把这位女子抢到自己的村落中。这些民族学资料很有助于我们了解《易经》中所记载的“匪寇,婚媾”式劫夺婚的内容。
先秦时代婚嫁的年龄一般认为是男30岁而娶,女20岁而嫁;到战国时代,婚龄线下移,则认为男20岁而娶、女17岁或15岁而嫁为标准年龄。《周礼·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逸周书·武顺》曰:“男生而成三,女生而成两,五以成室,室成以生民。”这正好与《大戴礼记·本命》篇“中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于五也,中节也”的说法是一致的。卢注《本命》篇“合于五”谓其义是男女婚龄“合于五十也”。另外《礼记·内则》、《曲礼上》、《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等文述古礼谓男子婚龄皆为30岁。周礼为什么要规定男子30岁而娶、女子20岁而嫁呢?《尚书大传》引孔子之语说:“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于织纤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不足以事舅姑,而下不足以事夫养子。”而《白虎通·嫁娶》解释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这与《论语·季氏》述孔子所谓君子有三戒当中“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的说法相近。按《礼记·曲礼上》说:“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就是说人生20岁左右称弱龄少年,其时血气未定,则动而好色,为了长育,理应戒色;而“壮”年在30岁以上,其时血气方刚,筋骨强健,方可娶妻成婚。
先秦时期婚龄的演变发生在战国时代。但大概在春秋时代,一些国家为了富国强兵、蕃育人口、扩大兵力和生产力资源,便尽量地把婚龄提前。《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谓春秋时齐桓公曾下令男年二十娶、女年十五嫁;《国语·越语上》述越王勾践强令女年十七必嫁,男年二十必娶,并下令男女到规定年龄不嫁娶则治其父母有罪。齐桓公、越王勾践改革婚龄年限的原因不外乎就是要蕃育人口,满足劳动力、兵力资源的要求。《墨子·节用上》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所说的圣王之法实际上是春秋战国以来的婚姻成文法,时间不会太早。《谷梁传·文公十二年》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这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新的成人标准,《礼记·曲礼上》谓男子“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过去认为二十是弱龄少年,故有“弱冠”之说,而战国以来则认为二十已为“丈夫”,可为成人了,因此婚龄也提前到20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