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能性是,非马克思主义地把社会关系的这一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宣布为马克思设想的实现,而它向更高阶段(发达的和现实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就在于通过运用生产资料国有化而使这一制度强化。这样的历史结果根本不是马克思的自由的和人道的设想的实现,根本不能成为当代人类为新型社会关系而斗争的任何典范。我在自己的其他著作中已指出[11],对这种国家社会主义和官僚国家主义社会关系的分析,其落脚点只能是这样的论断,即在经济方面国家社会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几乎是同样的体制。正因为这一点,由于工人阶级的异化的存在,这些体制通过强化集权的和垄断的特权,可能转变为比许多资本主义体制更糟的可怕的怪物。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者对这种社会现实必须持彻底的批判态度,努力使之尽早克服。
如果我们按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思考和行动,那么历史地提出的第二种可能性就是,在还不能马上克服和超越的国家社会主义体制中,努力创造许多历史手段,以导致工人阶级首先在经济关系中的控制,以及实现自由的民主的社会气氛,它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社会所有制和联合为基础,而不是以私人利益为基础,促进自由个体的发展。
这些过程不仅在上述不发达国家中,而且在相当发达的国家中也将是各种各样的。在不发达国家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到那时为止的传统、社会内部的冲突(经济的、政治的、宗教的等),也取决于领导力量的艺术和能力,以便尽可能现实地估量自己的可能性,不要强加给社会它所不能承受的组织形式。正像几乎在所有的情形中表明的那样,正是由于上述不发达性,资产阶级的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只是纯粹的幻想和某些抽象民主原则的奴隶,正如普遍国有化是类似的意识形态成见的奴隶一样,因为在这种国家垄断的条件下,社会还无力改变为数众多的小手工业者、小农和中农、商人和工业者。恩格斯已经清楚地认识到,甚至在发达国家中也必须首先实现工业和农业中的主要生产资料的社会化,而其他的则要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可能性加以实现。[12]
在发展的最初一些阶段中,革命力量必须实行主要的、最大规模的生产力的国有化,以免它们在私有者手中会为反革命服务,同时也要改变国家的压迫机器。然而,在这一阶段中,依靠国有化还不能实现经济的活力和满足许多的、各种各样的以及细小的人的需要,其中包括日常生活的需要(各种手工业的、商业的服务,物品的多样化等)。
消灭私有制并没有立即改变社会意识。在不发达国家中,社会意识中还充斥着私有者意识形态的要求。私人利益和加速克服遗留下来的贫困的要求比起那种在社会所有制和社会力量中寻找长远的和根本的前途的意识要强大得多。因而,尤其是在小的集体中,常常发生把社会的生产资料和企业本身更多地当作自己的(小组的)财产,同时将之当作尽快满足自己利益的手段的情况。伴随着这种在社会主义不发达阶段必须考虑到的意识,以及它的各种各样的为了个人的和自私的目的而利用社会财产的后果,这一部分经济的发展要比私人小企业更加困难。
社会主义制度中私有制(农村中的私有制、小手工业、小农经济、小商贩、服务业等)的存在当然根本不是社会主义强化和发达的标志,而是它在这一历史时期不能用更有效的、更好的社会生产代替这部分生产的标志。只要社会成分还不能以充分的、令人满意的方式活动,私有成分就是历史地公正的和社会主义所必需的。显而易见,私有成分有其消极的内容,它表现在私有者的个人主义、对物质财富的难以满足的追求等方面。但是,问题在于,社会要为这一活动划定合理的范围(限定资本的规模,同时规定土地占有的数额,相应的税收制度,等等)。对于社会主义力量来说,问题在于通过社会的发展逐步使得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残余变得无足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