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惊讶的是,卢卡奇能以其自己的方式否认自然过程中的矛盾的存在。当人们听说自然界“本身”并不存在矛盾时,他们便立即成了那种试图描述和解释它的人。在原则上,他们可能通过变换我们的理论(尤其是通过变换和精确定义我们的概念结构)来回避矛盾。但对社会过程“本身”来说也是一样。例如,一个工人会为了提高工资而参加罢工和示威,等等。这个工人最终会从理论家们那里了解到,他的斗争的本质在于其地位和资本家的地位之间的矛盾。当然,人们可能说,不管这个工人是否认识到它,这两种地位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人们也许会答到,这个工人就处在真正的冲突之中:即存在一种利益的相互排斥状况。如果有人要称之为矛盾,那当然最好。而且,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两种自然力之间的全部冲突称之为“矛盾”呢?如果社会结构和自然冲突是相似的,用同一个概念“矛盾”来表示这种冲突就是恰当的。
我们假定,用不适合于自然现象的概念说明我们称之为“矛盾”的那些社会结构是可能的。还存在着许多既适用于社会现象又适用于自然现象的范畴,这些范畴如果没有矛盾便很难予以讨论。我们这里正在讨论的是这样一些情况,其中我们试图在概念上表现运动和变化的真实过程。我们可以用公式表述为命题I和命题Ⅱ:
正在运动的物体A,在t时刻既在P点又不在P点(Ⅰ)。
正在变化的物体A,在t时刻既具有性质B又不具有性质B(Ⅱ)。
对于每一个给定的时间量度,人们可以给出一个长度量度以避免矛盾。我们假定,命题Ⅰ可以重新表述并读作:
正在运动的物体A,在t1秒时位于点x1、y1、z1米处;在t2秒时位于x2、y2、z2米处(Ⅰ′)。
命题Ⅰ′和命题Ⅰ恰好等真而且更为精确。但我们并没有因此而表述了运动过程本身,而是把它表述为两种非运动状态的间断性连续。我们仍可以用这个命题来表述运动的本质:在t1秒时刻,A既位于又不位于点x1、y1、z1米处(Ⅰ′′)。
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同样,我们可以通过试图将概念B分解为两个新的概念C和D来更精确地表述命题Ⅱ,以引入概念B中的区别。这样我们便得到命题Ⅱ′:
正在变化的物体A,在t1时刻具有性质C,在t2时刻具有性质D。
然而,和前面的情形一样,我们并没有因此而表述变化本身的过程,而只是表述了在两个间断的、连续的时刻中A具有两种相关的性质——C和D这一事实。只有在我们作如下陈述时,我们才将表述变化的本质:
正在变化的物体A,在t1时刻既具有又不具有性质C,在t2时刻既具有又不具有性质D(Ⅱ′′)。
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卢卡奇正确地指出,尤其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中,许多矛盾仅仅是“对现实的一种片面理解的表征”,随着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它们将被超越或消失。然而,上述类型的矛盾却不可能被消除,或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它们是现实本身的本质的矛盾”。无论是社会现象问题还是自然现象问题,“现实的本质”都包含了主观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事件所以是主观的,乃是意识存在——作为活动者的人——的参与使然。这就是卢卡奇想到的唯一的主观性因素。然而,在体系上,他却忽视了另一种主观性因素,在我们讨论自然或社会的现象本质时,这种因素总会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