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这个词包括主体即活动的人,也包括客体即人在其中活动,并通过其活动改造了的环境。因此,辩证实践的基本事实在于预设了一种能够为人类干预的各种选择模式留下了余地的物质基础。在一个过于刻板或无形,过于迅急或迟缓,过于限制或混乱的世界中,人既不可能出现,也不可能生存,而且即使是相对自由地生活,也是肯定不能的。我们成功地改变了我们的世界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在物理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组织方面很好地适应了它。总的来说,世界和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我们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之间具有某些特殊的结构特征,这些特征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意识而存在,而且在关于作为一种方法、理论或行动方式的辩证法的任何思考中,它们都是不可忽视的。从我们人的观点看,世界显现为一个整体或“总体”,尽管它包括许多彼此在根本上受到限制的相对独立的系统。世界是可变的,因而在一定时间内,一个系统的状态必然决定着该系统在未来任何一个时间内的各种可能状态[3]:每一系统都处于对立力量的动态平衡之中,等等。在使世界概念化的过程中,我们把一定的自在之物变成了某种为我们之物,即使之主观化了。我们从自己有限的经验、知识、思维器官和语言的视角观察着世界。但这种主观化却是局部的,而且从我们日常活动的巨大成功中便可以肯定,我们关于世界的许多认识是十分恰当的——尽管我们不可能预先知道什么才是恰当的。
因此,辩证法包含着一种明确阐述了的方法论,一种无保留的方法,一种世界观,一种活动方式和“为我们”的世界。辩证法可以在这些层次及其相关方面——即辩证方法论,辩证理论和辩证方法,辩证实践,关于事物本身的辩证法[4]——进行思考。“辩证法”这个术语所以能作如此宽泛的解释乃是因为,这些结构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以其他结构,或适用于一切结构的一定性质为基础的。但是,这些方面并非都和哲学家及其活动的特定目标同等相关。哲学家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种关于世界、社会和人的完备的理论意识:即提出一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并批判地解释和考察真正的理论和方法。因此,在哲学语境中辩证法就意味着:(1)理论和方法;(2)方法论。[5]
作为一种一般的哲学理论和方法,辩证法在以下方面不同于所有其他专门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1)辩证法的原则不仅是对科学的领域,而且是对全部合理的研究领域的理论假定,其应用领域包括整个人类历史现实。而专门的科学陈述和原则则是一些只适用于受到特殊限制的研究领域的假定。因此,辩证法这种考察和研究的方法不能用于自然现象,而且一般来说,经验方法也不能用于社会现象。
(2)专门的科学陈述既能在经验上得到检验,也能在理论上得以确立。经验的证实和拒斥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们的应用领域较为清楚地得到了限定,而且作为规律的原则在其中得以公式化的术语通常都能得到足够精确的阐述,因而可能决定经验究竟是证明还是拒斥了它们。此外,它们能够从更一般的哲学原则中推演而来,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认为它们得到了论证。
这并不适用于辩证原则,因为并不存在任何可以从中推出它们的更一般和更根本的原则。经验能够证明辩证原则,但并不能以任何决定性的方式使那些相反的非辩证法的原则失效。这是因为两者都概括了一种意义,从而使人很难判断何种事实才能构成一种决定性的反驳。辩证原则的证明主要依赖于这一事实,即它们是对批判思维和创造**活动之真正富有成效和成功的特性的阐述。因此,它们在我们的全部研究中提供了成功的指南并使得我们在其他哲学方法至多只是导致抽象和部分的真理发现的地方,建立了全面而具体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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