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论述与早期观点相比既无本质的区别,也并非水火不容。但差别是巨大的。正是在三年半以前,他对辩证方法的注意中心已经转移到现实和革命上来:其他的一切都是有问题的——是纯粹“科学的”事情。现在,直接的任务已经成为对现实的认识:革命只是在过去时中才被谈到。[34]与此同时,卢卡奇对自然辩证法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在他的杰作《物化和无产阶级的意识》[35]——这是卢卡奇写于这一时期并在本书中首次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我们发现了其他一些早先提到过的更加灵活的观点。
卢卡奇在这篇文章中认为:
黑格尔十分清楚地认识到,自然辩证法从来不可能成为任何比公正的观察者所看到的运动的辩证法更高的东西。因为对辩证法来说,主体不能结合到这个辩证的过程中去,至少在迄今的阶段不能达到这一点。因此,他强调芝诺的矛盾,达到了类似康德的二律背反的同样水平。这就暗示了达到任何更高的程度是不可能的。由此我们得出,有必要把仅仅是客观的自然辩证法从社会辩证法中分离出来。[36]因为在社会辩证法中,主体是包括在相互关系之中的,理论和实践是相互辩证的(不断地认识自然界是一种社会现象,因而应该包括在第二种辩证类型中,这是不言而喻的)。此外,如果要具体加强辩证的方法,那么不同类型的辩证法就应该确定其基本的形式,这是至关重要的。[37]
卢卡奇关于辩证法的不同类型(其中之一便可能是自然辩证法)以及辩证法类型学的必要性的思想,是非常有趣和重要的,但这个观点是从错误的前提演绎出来的。正如我们看到的,它之所以可能捍卫马克思主义中自然辩证法之必要性的论题只是因为,对人来说,自然并不是某种不经主体的任何参与就具有意义的东西。如果这一前提不真,如果自然界只是客观的和脱离历史的,那么马克思主义就不可能一以贯之地讨论自然辩证法。
因此,如果说卢卡奇的第一种观点过于狭窄的话,他的第二种观点便是折衷的。卢卡奇在《历史唯物主义功能的变化》中的一段论述中得出了相近的结论。在这段话中,卢卡奇用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的社会形式(经济、法律和国家)与“绝对精神”的各种形式(艺术、宗教和哲学)相抗衡,并把这种对抗称为“人所涉及的自然,既涉及人周围的自然,又涉及人在自身中所发现的自然”。卢卡奇继续说道:
当然,不能机械地理解这种区别。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在任何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无论什么被看作是自然的,这种自然都是与人相关的。人所涉及的自然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即自然的形式、它的内容、范围和客观性,总是受社会制约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一个直接面对的自然是否完全可能,这是一个只能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才能回答的问题,因为这种客观可能性依赖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但另一方面,当这些自然与社会的关系在这种社会条件形式中存在时,它们按其固有的规律而发展,并且在它们(必然地)从中产生出来的社会生活中,保持其基础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要比“客观精神”的结构大得多。[38]
在这段话中,卢卡奇自己概括了他早期关于无主体参与的自然的假定:即主体与自然之间“机械的分离”。这个问题的结论在于:在自然成为人类历史的组成部分的意义上,辩证方法既可以应用于自然现象,也可以应用于社会现象。
另一个仍然存在的问题是,这样一来,辩证法不就丧失了其革命性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