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想要通过排除每一种具体义务并通过建立遵从这一义务的普遍公式来解决此种困境。然而,对此他只是用了一种新的理论方式表达了道德是应该比所有其他规则体系都更可取的一种规则体系。这复制了同样的问题——如果不是在理论之中,那么就是对于所有把康德的绝对命令变成他们自己的绝对命令的人来说——也就是康德试图轻视的问题。如果义务没有内容,那么“这个”义务也不存在了。然而,这同样的伦理再次除去了道德的困境,因为它从伦理学中排除了行动(action)。
《实践理性批判》适于资产阶级世界时期:它无疑是其最系统的伦理学。也就是说,它假定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经验的人——霍布斯的人类学中所描述的人——从一开始就不适合反思和承担道德困境的责任。
如果合理性论证的人组成的共同体被假定为唯一的、终极的价值理想的话,并且如果人们把一种道德归于这个共同体的话,那么已发生的这一切就是康德的伦理学已经被赋予一种社会形式。这里也只有唯一的一个义务具有重要性:合理性论证的义务。正如我们在阿佩尔那里所看到的,这构成了道德。然而,对于康德来说,只有道德的个性才是一种纯粹合理性的存在,但却不是人类个体本身。康德同样承认现象界的人(homophenomenon),而本体界的人(homonoumenon)为现象界的人立法。然而,合理性论证的人组成的共同体也是一个行动的人的共同体,它也是一个经验的人的共同体。在这样一个行动的人的共同体中,人们无法并且绝不能想象作为一种纯粹的合理性存在的人。合理性的乌托邦指向的是作为一个经验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合理性的存在的人,同样也是一个道德的人:一个既有可能又有能力自觉思考出结论和应用于道德困境的人,一个能够负责任地——超越义务——行动的人,一个即使当一种需要无法得到论证证明的时候还能满足它的人,一个——简单的、老生常谈的词最合适不过了——好人。
卢卡奇为克服义务伦理学制定了两种计划。在他的早期著作中,他把伦理学划分为所谓“第一”和“第二”伦理学。“第二伦理学”就是善的伦理学,超越了义务。在资产阶级世界,即“罪孽深重”的时期,这种伦理学几乎无处立足:善就是一种“仁慈”(mercy)。“善的伦理学”只能在共同体中被普遍化。在他晚期的著作中,卢卡奇完全和彻底地拒斥义务伦理学,并用个性伦理学替换了它。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想要按以下方式进行评论。我们无法想象任何能够排除义务的伦理学。再次重申:善是一种强制性的价值取向范畴,它因此具有一种构成性的社会功能。道德最初是一个相对于所有其他规则体系必须被赋予优先权的规则体系。没有规则的规则体系是不存在的,没有必须被赋予凌驾于其他规则之上的优先权的规范,道德也是不存在的——规范就是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守并因此为我们施加义务的规则。然而同时,我们为激进的乌托邦假定了一种超越义务的道德:一种个性和善的伦理学,一种不把人划分成现象界的人和本体界的人的伦理学。
我们用如下的方式构想这一问题的解决。我们为激进乌托邦寻找的价值理念——作为价值理念——是无条件地规范的,承认它是有效的并且想要实现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同时,这些规范必须是这样一种本性,即它们的奉行不仅应该包括超越义务的事物,恰恰还应该以之为前提条件。它们必须是这样一种类型,即它们的奉行不涉及对任何具体规则的遵从。因为,我们正在寻找普遍有效的价值,在所有情况下对其奉行都预设了对道德困境的自觉承认以及对这种困境责任的认可——它们的奉行必须既预设个人的责任,又预设承担这种责任的人。因此,它们是导向性的价值,其普遍有效性就表达和建立在本身没有提出任何普遍有效性主张的实际行动中。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注意到,如果人们只是假定不受支配的交往,那么人们并没有超越一种义务伦理学。因此,为了彻底为乌托邦构想出计划,我们还必须假定附加的导向性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