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不是说人们不能证明需要的正当。然而,很清楚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需要的证实要通过参照其他需要而存在。要么,人们完全不能合理性地证明需要的正当,要么人们要借助其他需要对它们作出证明。在对需要的确证中,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人们才能避开需要本身。需要不能全部被带入讨论中来,因为讨论具有其局限性。如果一个生产共同体解释它需要特殊的机器,那么人们可以要求用论证来证实这一需求是合理的。答复很可能是这样的:“因为有了它们,劳动更轻松,业余时间也能更多”——但这转而又是一种需要的列举。人们可以进一步说,“论证为什么你的劳动应该更轻松,并且为什么你需要更多业余时间”。答复很可能是这样的,“因为我们不想这么筋疲力尽,我们想要从事一些我们想要做但没有时间去做的事情”——因此,又是一种需要的列举。
因此,对他人需要的认可不能依赖于它们是否能被合理性地解释。他人的需要必须被无条件地承认。就我们不能满足它们这一点来说,应当进行证实的恰恰是我们。如果我们不能满足某种需要,我们就不能对需要本身提出质疑。
人们必须对每一种需要都作出证实的世界甚至将比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在道德上处于更劣势的位置。因此,交往共同体的理想不能与作为未来道德理想的善联系在一起。我们并不想要一种在权利与义务的体系中耗尽自己的道德。我们并不想把除了义务之外排除或忽视所有道德价值的一种道德假定为理想。我们并不想把对直接的人类关系的价值视而不见的一种道德假定为理想:对于友谊、善良、爱情以及对身边人的爱;对于同情、感恩以及慷慨。我们并不想要把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其他人及他们的需要——对我们来说无疑是无条件的价值的一种道德假定为理想。因为,如果我们所爱的人说,“我需要你”,那么我们只能说,“我在这”。如果某种需要——其他人的——是我不能质疑的价值,那么对于这个说“我需要那个”的人,我只能说,“我并不在乎你为什么需要那个——尽管拿去吧”。合理性的论证关系并不是一种爱的关系。
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一下谈到道德时曾说了什么。善是一种具有强制(imperative)特征的价值取向范畴;道德——至少最初——是一种规则体系,其本质是它应该比所有其他社会规则体系更加可取。然而,这个规则体系的规则往往具体表现为由相互连接的规范构成的网络;按照这些规范行动始终是人们的义务。如其所述,这是一张相互关联的规范的网络,但是这种相互间的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道德规则的体系常常包括许多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行为规范,而且它要求每一个个体的人都要应用这些规则。规范根据阶级、社会阶层甚至对象化的不同而不同:从某一种观点看正在履行其义务的人,从另一种观点看可能并没有履行其义务。道德异化的结果就是对于个体来说自觉地反思道德困境,自觉地以之为己任并使之成为现实变得越来越难。每个个体都陷入了不同义务编织成的网中,而这些并不适合于作为个体的他们。由此他们被迫质疑规范的有效性,或不再承认它们的任何效力或干脆让自己的行为归于某一种有效的价值之下,因为他们忽略了具体的情境、他们自己的个性以及需要所影响的人。异化的道德不可否认地发展了特定的能力,而同时它又让其他的能力衰退。在义务的丛林中蹒跚徘徊的人决不可能变成一个具有道德个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