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民主必须采用一种制度化的方式。自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真实价值的讨论都必须在体制下发生。人们必须负责任地决定制度要为哪种价值讨论负责而哪些不用。民主的实现只有同民主的个性一起才能够设想。哈贝马斯表述为“基本规范的普遍化与行为控制的内在化”的两个基本方面是同一个过程彼此交织的两面。
联合着理想交往共同体的不受支配的价值讨论被构想为一种真实价值的讨论。在我们理想的意义上,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加入围绕真实价值展开的争论,在那里完成合理性的论证,并决定和阐释价值。
哈贝马斯把三种基本价值归于作为价值理念的理想交往共同体:真理、正义和自由。我们并不怀疑这种归属是正当的:我们把他的价值理念当作真实的,我们承认他所列的三种具体的价值能够不相矛盾地归于其中。然而,我们的问题是,这种价值理念是否穷尽了对应于激进乌托邦的所有价值理念。我们的问题是,是否与作为最高的善和普遍有效的价值理念的自由相关的其他价值就无法同样被提升到理想水平上来。
这些问题是完全正当的。上述具体化的理想只关涉着描述人的类的众多特征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人是合理的和能够论证的合理性的存在者。但是,这个理想所依赖的人并不是完整的人。他们没有躯体、没有感觉,并且他们也同样没有人际关系。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只是专门由价值讨论构成的。他们完全无须是人——他们也可以是天使。然而,我们并不想为天使构想我们的激进乌托邦。人无疑是合理性的存在,但是他们并不是唯一的。
哪一类理想对应着“不受支配的交往共同体”?它假定了哪类理想以及它表达了哪类理想?答案就是从激进乌托邦的立场出发的“真”的理想以及从激进哲学的立场出发对“不是这个而是那个是真实的”这一价值判断的具体的普遍化。它包括“真”的一般理念:从我们理想的立场出发,合理思考和论证的人所赞同真实的理念就是真。它包含着“真实价值”的理念,因为它是以哲学的价值讨论理想为基础的。这个“真”就是——正如每一种哲学中的“真”的理念一样——“作为善的真”。同时,就像真被构建的那样,权利和义务的体系也是如此,因为在真实价值的讨论中,正义一直坚持自己的权利。真的构成属于每一个单个人的自由。然而,作为善的真并不是善本身:真只是最高的善的一个方面。
(2)阿佩尔将未来交往社会的道德表述如下:“无论一个人在何时论证,那么那个人都含蓄地承认了交往社会所有成员的,通过合理的论证能够证实的所有有可能的主张……人类需要作为人际交往的‘主张’是伦理相关的;就它们能通过论证获得人际间的证明这一点而言,它们就必须得到承认。”
然而,如果有人对我说,“我需要你”,那么我能不能这样回答他:“就你已经先用合理的论据证明了你的主张而言,我准备承认你的需要?”我当然不可能这样做。只可能有两种答案:要么“我在这”,要么“我不能满足你的需要”。然而,有一件事我绝对不可能做,那就是期望,更不用说要求这种需要被论证支持或证实。
如果有人对我说,“我需要那个”,那么我能不能这样回答,只有当他们用合理的论证来证明其正当时我才会承认他们的需要?我当然不可能这么做。我要么可能对他们说,“给你,拿去吧”,要么就是“出于这种或那种原因,我不能给你想要的”。然而,有一件事我绝对不可能做,那就是期望,更不用说要求他们用合理的论证来证明他们需要的正当。必须证明的不是带着他们的需要向我求助的人;就我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而言,必须作出论证的人恰恰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