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阶段是对三种主导性价值的本性达成共识,这三种价值是所有带有道德内涵的行动无条件的参照系。第二个阶段是对价值的选择,那些价值作为真实的价值,能毫不矛盾地与一种主导性价值建立起关系并且引导价值合理性行动——它们至少得到了一个共同体不断的支持和承认。第三个阶段要通过这些价值在行动中的实现来形成。价值选择,像行动一样,每个单独的人都要对其行为负责:没有任何一种社会规范,没有具体的义务也没有具体的规范像一种无条件的命令那样发挥作用。
因此,奉行哲学价值讨论的规范就预设了以下原则:“合理地论证,当你有义务这样做时——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无论你应该面对的是什么问题或什么人!”
在具体行动中奉行命令我们承认和满足他人需要的规范时,原则如下:“承认他人的需要,当你有义务这样做时,并且无论以何种方式、何时、何地,无论面对的是什么人或什么事物,满足它们,当你有义务这样做时。”关于对需要的承认,“当你有义务这样做时”指的就是,在每一个情境下和每个时间点上,人们必须估量出,提出、承认主张的需要是否实际上没有把他人仅仅当作工具来利用。
作为一种终极价值,在具体的行动中通过对社会丰富性的占有而获得能力和需要的全面发展预设了以下原则:“促进社会丰富性的发展,不论以何种方式,何时并且无论在什么背景下,当你有义务这样做时;发展你自己的能力,不论你应该以何种方式,在什么地方,不论在什么背景下,不论你应该面对什么人、什么事物或为了什么目的。”
显然,关于价值理念所推荐的原则也适用于所有被选的和真实价值的应用。在某个特殊的情境下并且关涉某个特殊的人的时候,必须作出选择的是人们自己,到底他们该用积极的,例如,爱、理解还是自我牺牲的方式作出反应;在价值讨论中,他们是会优先考虑正义还是仁慈(mercy);从对他们敞开的任务来看,他们是会选择那些发展自己意志力的任务还是那些发展自己具体才能的任务,等等。每一个单独的人始终要自己并负责地决定价值应该如何以对主体和情境恰当的方式得到应用。对主体恰当的概念既包括对行动主体的恰当也包括对受行动影响的主体的恰当。道德个性要通过作出善的决定(通过事后废除错误和坏的决定),并且通过自觉地承担自身的责任来形成和完善。
用这种方式进行概念阐述的价值伦理便保留了善的强制性特征。确实,所有价值和行动都应该相关于三种价值理念。如果其他社会规则体系与价值理想之一发生冲突,那么人就有义务作出对这一价值理念及其奉行有利的决定。同样的理念还是衡量一种行为道德内涵的尺度。如果一个人的价值与这些理想相冲突,那么这个人的特征将被描述为坏的或恶的;如果有人选择了与理念相矛盾并且不一致的有用性或成功,那么他们的行为不会被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