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一种行动中,当必须在三种理想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选择哪种理想是我们要对此负责的一项决定。这种责任是我们不能转给任何其他人的东西。人们会说:“你没有说服我,但是与价值讨论的理想相矛盾,我据此决定承认和满足其他人的需要。我知道我的行动不能提出任何普遍有效性的主张;我不能希望每一个人用同我一样的方式行动。在我的行动中,我已经具体权衡了其他人的具体情境和具体需要。但是我仍然保证自己行动积极的道德内涵并对它负责。”
我们已经意识到,在资产阶级世界里,对于任何自觉的承认和解决道德困境来说都存在着额外的障碍;我们已经发现了,道德困境是如何被特殊性动机的合理性化所取代。因此,资产阶级的世界时期不会有任何实质价值的内在的伦理:内在的价值伦理变成了形式上的。
道德困境必须在一种实质的价值伦理的基础上被详细表述、阐释和自觉地代表。因此,如果在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并且一直到某个特殊的点为止,我们提议自觉地接受这一困境,那么我们就必须诉诸实质的价值伦理。因此,我们必须构想我们激进的乌托邦,使它能够受到达成最初共识的三种实质的价值理念的引导。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发现,纯粹实质的价值伦理与自由价值理念的特殊表述是不一致的,作为真实价值的这些表述又是决不能被同一个合理性乌托邦排除在外的。这里所涉及的就是既相关于个体又相关于共同体的,价值选择上的自由与生活方式的多元性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一种实质的和形式的价值伦理学的“联合”。也就是说,这种联合设想每个人都能预设价值理念的普遍有效性,都能自律地行动并能承担个人对于所有价值选择行动的责任以及所有价值合理性行动的责任。
价值合理性行动有两个“阶段”。首先,考虑到特殊的环境、目标和有关人员,人们必须选择价值并且在每一个具体的、个别的情况下决定应该奉行哪种规范;接下来,人们必须决定哪一种价值应该具有优先权。在这种决定中,道德困境显露无遗,但是它并不必然这样出现。毕竟,确实存在不是所有的价值都能得到奉行的形势,因为,情境本身就包含着价值冲突;还存在其他不必奉行全部价值的情境,因为对于情境来说现有的就已经足够,人与环境都很充分。
实质的价值伦理具有以下结构:在社会中,至少关于最普遍的价值理念,它预设了一种共识;它要求每一个人把自己的行动与这些价值理念相比较,并且把自己的行动与它们联系起来。与此同时,价值的具体实现交给了个体,并且关于它们该被如何奉行并没有制定丝毫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样就预设了价值理念的同质性,至少就它们绝不能彼此抵触这一点而言。例如,亚里士多德的价值理念——智慧、勇敢、正义、中道、幸福(只列举最重要的)——绝不彼此矛盾,并且在它们整体之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共识。
带着一点——从我们的视角来看,本质上的——差异,我们把一个相似的结构归属于这个适合于“被选择的”自由人共同体的价值伦理之中。对我们来说,我们激进的乌托邦包括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因此,我们没有假定一个唯一同质的共同体,而是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就它们的需要体系和与相应价值的亲和性来说,这些共同体迥然有别。在这种背景下,一个“被选择的共同体”意味着每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想要属于哪个共同体而不想要哪个。换句话说,他们可以选择与特殊的需要体系具有特殊亲和性的价值,并承诺在自己的生活方式中予以奉行。因此,我们绝不能想要从我们激进的乌托邦中除去资产阶级社会的成就,这种成就是雅典依旧不为所知的——也就是价值的选择。因此,我们预设了一个带有三个阶段的结构以取代亚里士多德具有两个“阶段”的实质的价值伦理,其中第二个阶段包含一种形式尺度:我们把实质的价值伦理与形式的价值伦理联结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