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出于这一原因,我们就能把我们的激进乌托邦设想为一个在共同体中自由联合的个体组成的社会。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与新的人类关系的发展是相当的,不存在私人的生活方式。因此,美的理想的实现也预设了自由和美的人类交往方式的发展。当共同体促进而不是阻碍人类能力全面的发展的时候,社会生活方式就是自由和美的。人的能力和需要的结构不断变化。因此,我们把激进的乌托邦想象为带有不同生活方式的共同体。换句话说,我们假设了生活方式的多元性。
因此,如果我们想要把应然与实然相连接,如果我们直接从应然的视角阐释什么是必须做的,那么我们在今天现存的生活方式的多元性中就不会发现任何必须克服的障碍。激进的乌托邦能够从现存的生活方式的多元性中发展而来,因为生活方式不再由利益决定,而是由需要决定,不是由习俗而是由自由自主的选择来决定。
四、自律与生活方式的多元性
三种具体化的理想中的每一种都包含着不同关系的主导地位。因此,从“真”的理想的立场来看,主导关系就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合理性存在者的人);从“善”的理想的立场来看,就是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即作为同理心的(empathising)存在者的人];从“美”的理想的立场看,就是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即作为创造性的和享受的存在者的人)。然而,人是一种整体:民主的人、道德的人和创造性的人是同一个人。作为民主的、道德的和创造性的存在的人,同时实现所有这些理想的人,这样的一个人就是自律的和自由的个体。
这里已经描述的三种理想全都依赖于自由。自由是最高的善,而三种理想仅仅是它的表现形式。如果这些价值变成了普遍有效的,那样,也只有那样,就意味着“自由”的价值理念将成为应该遵守的普遍规范。哲学不是神:它当然可以说,“要有光”,但是这却无法驱走黑暗。
如果我带着普遍有效性的主张表述这些理念,我们会说:我们想要价值与需要而不是与利益体现亲和性;我们想要以依附与统领关系为基础、以承袭的分工以及以统治为基础的社会终结;我们想要就作为理念的构想达成共识的假设性起点。进一步说,我们想要就这些理念达成一种共识,因为我们想要人能赞同保证多元性的价值理念:个性的多元性、生活方式的多元性。换句话说,我们想要这样一种共识,它排除了与所有具体价值和所有具体理论相关联的一切共识。因为,我们不想要只有唯一一种对《哈姆雷特》的真实阐释,而且我们不愿意想象——不管在什么背景下——只有唯一一种善、一种真和对的行动或者只有一种对行动的劝告才是有可能的。
不过,当我们也已经假定人是一种自律的存在的时候,我们如何能想象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