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用这种方式进行概念阐述的价值伦理超出了义务,因为它没有把某种独特的具体的行动设定为义务。无论如何,任何社会规范都不再可能制定在这种或那种具体情况下什么才是必须做的:决定权交给了个人。伦理学不再是一个具体规则体系构成的结构和一个由不同甚至彼此矛盾的要求构成的体系(就像带有阶层或阶级道德、宗教道德、公共和私人领域的道德,职业道德、政治和性道德等情况那样),在那样的体系和结构中,具体规则的混乱表达了多样的规范标准。在我们正在倡导的价值伦理中,自我将不再被困在特殊性动机与他律的规范体系间的交锋中。只要道德仍然是一种规则体系,那么它与行动的人的个体性之间必然还是一种他律的关系;其规范的约束性特征将不仅发展了个人的个性,还将为其设置限制。与此相对,道德的异化将在道德的人自身——自律的人——变成道德律令的承载者,并且不仅作为一种合理性的存在者,还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的那一刻获得扬弃。
然而,唯一可能想象的就是,作为道德的人的个体在有限的过程中变成道德律令唯一的承载者。这种有限过程的理念属于一种超出义务的伦理学。
我们并没有把我们合理性的乌托邦假定为一个超越义务的世界。对我们来说,这个合理性乌托邦的起点就是关于三种主导价值理念的共识,而价值理念施予我们以义务。同时,道德可以不再是一个规则体系:在行动中,每一个人必须对应用普遍的规范负起责任,根据他们自己的判断,道德感和才智——具体义务的网络不复存在。我们合理性的乌托邦中还包含一种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中,卢卡奇的第一和第二伦理学——“善”和“个性”的伦理学——合并为一个单独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中不断的进步意味着义务方面的不断减少。只有在这样一个道德的世界里,自律的道德的人才能发展、完善自我,普遍化自我。
五、左翼激进主义哲学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分析属于激进乌托邦的理想:因此我们的分析已经涉及了应然。在“不是这个而那个是真的”、“不是这个而那个是善的”以及“不是这个而那个是美的”这些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这些理想得到了普遍化。
借助这些理想,对我们的价值判断作一归纳,我们已经对当下现存的事物进行了一种总体的批判。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遵从着“哲学”的惯常路径。
然而,我们知道哲学还能够从实然中推演出应然。我们已经注意到,这种推演往往包含着卓有成效的矛盾的一面。不过,推演借助于卓有成效的矛盾而存在这一事实只有接受者才清楚。哲学家本身力求达到相因而生(consequential)并且确信自始至终他们的推演都符合这一标准。如果哲学家本人明白,对他们来说应然是无法从实然中推演得来的,那么他们的作为哲学的哲学就是不完善的。
我必须承认,我无法在哲学上从实然中推演出激进哲学的应然。但是,与此同时,我一直在声明,在依附和统领关系之内绝不可能从哲学上将激进哲学的应然从现存中被推演出来。一旦我们把作为规范的三种理想与实然联系起来,它们将全部导向悖论。
第一种悖论已经广泛讨论过了。让我们回想一下它能被表述的两种方式。哲学的价值讨论应该被普遍化;但在一个以依附和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哲学的价值讨论是无法得到普遍化的,因此,在一个以依附和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哲学的价值讨论是不可能的。回想一下之前的结论:悖论能够在其第二种表述中得到解决,并且通过这一解决,第一种表述也能获得解决。然而这种解决只能在实践中得以想象。这相当于说,悖论在哲学上是无法解决的,而从这种观点来看,哲学就无法在实然与应然之间进行调解。
现在,让我们简略提及第二种理想。“每种需要都必须获得承认”的规范专门应用在人不仅仅充当他人工具的那些需要之中。它预设了多元的需要体系,这一体系——牢记着社会进步——不会彼此排斥。绝不能存在任何需要为了自己的满足而在原则上预设另一需要的无法满足。一言以蔽之:需要不能通过利益中介来表达。
然而,依附与统领的关系必然还包括着人们确实充当他人工具的需要。在一个以依附与统领的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需要被表达为利益以及利益的冲突。甚至连激进的需要——大多数——也通过作为利益冲突的利益中介获得表达。因此,要求所有利益都应该得到承认是荒谬的。承认一种利益就暗含着否定了另一种。
由此可见,悖论就是所有需要都必须被承认,然而在以依附与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所有需要却无法也绝不可能都获得承认。所有需要都应该被满足,但是在以依附与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它们无法全部获得满足。在这样的社会里,甚至不断进步也只能想象为利益冲突的发展,而需要则采取了异化和量的形式(贪婪、野心、渴望权力),也就是它们不受限制因而也无法满足的形式。
这种悖论也是可以解决的,但也是只能在实践中。它可以通过为激进需要和激进的需要结构争取空间,在总体的社会革命中,通过逐步地减少利益关系和矛盾的方式得到解决。然而,单纯从哲学上,这种悖论是无法消除的。在此,哲学自己还是无法在实然与应然之间进行调解。
现在,简要说明第三种理想的悖论。每一个人都应该通过占有社会的丰富性发展自己的能力和需要——但是,在以依附和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无法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涉及这些能力的需要,因为这样的社会处于半自然的分工和社会不平等的状态之中。这样的社会生产的是带有片面发展能力的人,是人们在分工中的位置和与之相伴的角色期望的结果。这种悖论仍然只能在废除半自然的分工这一过程的实践里得到解决——在总体的社会革命的过程里。在此,在实然与应然之间,仍然没有哲学调解的可能性。
但是“总体的社会革命”的理念履行哲学调解的功能吗?在我们看来,它没有,原因如下:总体社会革命的哲学理念导向了一种恶性循环(viciouscircle),导向了循环论证(circulusvitiosus),导向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简言之,如果人想要改变,那么世界就必须改变,而如果世界想要改变,那么人也必须改变。但是在哲学中,是不允许循环论证的。
只有一件事是哲学可以做的。它可以给世界提供一个规范,而且它可以希望人们想要给规范一个世界。人们必须假设哲学的规范与人的需要相一致,而这至少是哲学可以假设的事情,因为它已经依照现存的需要发展了自己的规范。此外,哲学必须明白,总体的社会革命的理念绝不可能在实然与应然之间进行调解,因为它包含着一种循环论证。只有总体的社会革命本身才能在实然与应然之间进行调解,因为,此时此地,具体的行为(而确实是每一个个别具体的行为)在实践中化解了这种恶性循环。人们只有重申:哲学、激进哲学必须变成实践,以便使实践变成理论的实践。哲学家不是作为一位哲学家,而是作为一个人在实然与应然之间作出调解:作为千百万人中的一员,作为那些想要世界成为人类家园的人们中的一员。
(赵司空 孙建茵 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