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国家的力量在三种力量之中是首要的,这一力量的核心在宪法中。黑格尔的模式排除了改变宪法或取消君权(往往是一个人,在此意义上也就是君主)的可能性。这不是一个错误或不足。黑格尔对现代性的历史(政治历史)不感兴趣,也对那种可能会改变君权或宪法的历史不感兴趣。他并不相信永久和平;他的模范国家会发动战争(只有在战争中国家的伦理力量才会再度焕发,因为在战争中为伦理力量而牺牲生命乃是律令)。还有,对他来说有一种现代性的典型,也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现代性,一种保持伦理力量适当平衡的现代性。即使是在经历了雅各宾专政时期的绝对自由之后,像纳粹这样的极权政府的必然出现,也是黑格尔所绝对不能想象的。[69]
这一历史经验并不只是对黑格尔的三种伦理力量概念的一个补充,也不只是对他的下述思想的一个补充:既然我们不能跳过罗得岛,我们最好就不要试图这么做。
对黑格尔来说,任何在伦理上有意义的事物都是(is);它存在,它得到体现。告诉世界它“应该是”(oughttobe)或“最好是”(shouldratherbe)什么样子是愚蠢的。社会与政治乌托邦是无用的或自欺欺人的。不仅如此,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在现代生活中没有地位。一个现代人与伦理力量保持一种个人的道德关系,其他的一切都只不过是道德化。“应该是”和“应该做”(oughttodo)都是空洞和抽象的律令;它们没有内容,它们阻止人们去理解什么是“是”,阻止人们去做伦理力量所要求做的事。
我强调了黑格尔对乌托邦视角和道德这两种态度的批评,因为在现代性被作为绝对的现实、被作为我们将和我们时代的其他人一起定居其中的火车站而被接受的时期,这两种态度是广为流传的。黑格尔对所有“应该”的拒绝非常符合后现代的现代性意识。这样一种态度的严重问题——而且不只是在它得到理论表述时——在于,它把“应该是”和“应该做”放在同样的题目之下。“应该是”总是可以被这样的句子代替:“要是……我认为会更好。”[70]“应该做”的情况不是这样,一个简单原因就是,“应该是”是从观察者的立场上说的——即使它是一种个人愿望——“应该做”则是对行动者说的——首当其冲的就是我自己。[71]
尽管黑格尔拒绝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在《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中他都正面地谈到了道德,虽然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对一种现代性理论来说,这两种看法都是极其重要的,但对道德哲学而言,却没有一种核心的意义。
说黑格尔在《法哲学》的名义下提出了他的现代性理论,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观点。在三种权利(抽象权利、道德和伦理生活)中,第三种,即伦理生活,既包括也保证了其他两种权利。个体被卷入了伦理力量之中,因为他或她是一个个体,是一个被赋予法定权利的、为法律所承认的个人——进一步说,是被赋予道德权利和自由的一个道德主体。伦理力量必须保证这些自由:正因为如此,它们被称作权利,而不是被称为许可。在黑格尔那里,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否则他甚至都不会讨论伦理力量。[72]
黑格尔的想法是自由主义的,但他的自由主义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或程序自由主义。黑格尔赋予了他的自由主义以内容——整个伦理世界本身的真实性——正如他拒绝一般意义上的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