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世界有其可以揭露和描述的结构、秩序和规律,但是,现象世界的结构仍然不能捉住这个世界与本质的联系。如果本质根本不在现象世界中显示自己,那么实在的世界将从根本上区别于现象世界。实在世界就会像在柏拉图主义和基督教教义中一样,成为人的“彼岸世界”,而人所能达到的唯一世界就是现象世界。但是,现象世界不是某种独立存在的绝对的东西,现象是在与本质的联系中构成现象世界的。现象与本质没有根本上的区别,本质也不属于实在的另一个等级,否则,现象就将与本质没有任何内在联系。这样,现象就不能在遮盖本质的同时揭露它,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将是相互外在、无足轻重的关系。捕捉某一事物的现象,就是探究和描述“物自体”如何在这一现象中显示自身,又如何在其中隐藏自身。把握现象打通了达到本质的途径,没有现象,没有它的显现与暴露的活动,本质自身将是不可企及的。在伪具体的世界中,事物显露和隐匿自身的现象方面即是本质,现象和本质的区别消失了。现象和本质之间的区别,是不是像真实与不真实之间或者实在的两种不同等级之间的区别一样?本质是否比现象更真实?实在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因此,如果现象和本质中任何一方被孤立起来,并且在这种孤立的状态下被看作是唯一“可靠的”实在,那么,本质就会像现象一样不真实,反之亦然。
因此,与隐匿着的本质相反,现象首先是某种直接显示自身的东西。但是,为什么“物自体”,即事物的结构,不直接地、无中介地显示自身呢?为什么人们必须竭尽全力才能把握它呢?为什么“物自体”要在直接表象之下掩盖自己?它是以什么方式把自己掩盖起来的呢?本质不可能被彻底地掩盖起来,因为,只要人能够谈得上探寻事物的结构,只要他有研究“物自体”的打算,只要揭露社会的隐秘本质和结构的可能性确实存在,那他肯定在做任何探究之前就已经有了确定的认识,认识到存在着事物的结构、事物的本质、“物自体”等诸如此类的东西,认识到存在着关于事物的隐藏着的真理,这种真理与直接显露自身的现象不同,等等。人之所以不厌其烦、竭尽全力地去发现真理,就是因为他们有某种理由假定存在着需要揭露的真理,因为他有关于“物自体”的某种认识。但是,人为什么不能径直地、不经过中介达到事物的结构呢?为什么人必须麻烦地去捕捉本质呢?这种麻烦会把人引向哪里?如果事物的现象与“物自体”不同,可以在直接表象中把握,这是否因为事物的结构与现象是等级不同的实在呢?这是不是表明事物的本质是完全异类的实在,一种在现象背后的实在呢?
本质与现象不同,它不直接在我们面前显现自身,事物的隐匿的基础必须通过特定的活动去揭露。这就是为什么要有科学和哲学的原因。如果事物的现象形式和它的本质是直接同一的,那么,科学和哲学就都是多余的了。[2]
从古代开始,哲学一直在努力揭露物的结构和“物自体”。各种重要的哲学思潮,不过是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上这个基本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各种变体。哲学是一种不可缺少的人类活动,因为事物的本质、实在的结构、“物自体”、实存之有(beingofexistents)并不径直地、无中介地显示自身。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哲学确定为旨在捕捉“物自体”、揭示物的结构、展现实存之有的系统批判工作。
事物的概念意味着对事物的理解,对事物的理解意味着关于事物结构的知识。认识的最独特的特性是它对原一的分割。辩证法不是从外部或者作为一种后思进入认识,它也不是认识的一个特性。认识就是辩证法本身,在某一形式中,认识就是对原一的分割。在辩证思维中,“概念”和“抽象”这两个术语具有方法的意义。这种方法即是分割原一以便理智地再现物的结构,也就是去理解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