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法系统认识与辩证认识之间的基本区别是两种不同的实在观的区别。如果实在是事实的总和,那么,人类认识只能达到对实在各抽象部分的抽象的加法系统认识,而实在的整体仍然是不可知的。哈耶克在与马克思主义论战时说:“科学研究的对象决不是给定时间空间中所有可观察现象的总体,它永远只是从这个总体中选出来的一些方面……人类精神永远不可能囊括‘总体’,即包括真实情况的所有不同方面的总体。”[14]
正因为实在是一个有结构的、进化着的、自我形成着的整体,所以关于某一事实或事实系列的认识,就是关于它们在这个实在总体中的位置的认识。唯理论和经验论的认识是从一些可靠的前提出发不断系统地增补事实。与这种加法系统认识不同,辩证思维假定人类认识在一种螺旋运动中前进,在这个运动中,任何起点都是抽象的、相对的。如果实在是一个辩证的、有结构的整体,那么,对实在的具体认识就不等于把事实与事实、发现与发现系统地排列起来,而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即从整体到它的部分、从部分再到整体,从现象到本质、从本质到现象,从总体到矛盾、从矛盾到总体的演进过程。认识就在这个总体化的螺旋式过程中达到具体。在这个过程中,所有概念都在运动中互相关联、互相说明。辩证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对个别概念不会毫无影响,这种认识不是对建立在不变基础上的概念进行加法系统化的过程,而是概念的解释和互相说明的螺旋式过程,是量与质、倒退与前进的总体化,是一个超越了抽象性(片面性和孤立性)的辩证过程。辩证的总体概念不仅意味着各个部分既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又与整体发生联系和作用,而且意味着不能把整体僵化在高于事实的抽象中。因为,整体恰恰是在各个部分的相互作用中把自己构造为整体的。
囊括全部事实的具体认识是否可能的问题,以及对这个问题的各种看法,都是以唯理论、经验论的观念为基础的。这种观念认为,认识是借助于分析、概括的方法前进的。这种观念又以把实在看作是事物、过程和事实总和的原子论观念为基础。与此相反,辩证思维把实在当作一个整体来把握和描述,这个整体不仅是关系、事实和过程的总和,而且还是它们的形成过程,是它们的结构与生成。形成整体和形成统一体的过程、矛盾的统一体及其生成,都隶属于辩证的整体。赫拉克利特以一个绝妙的比喻表述了辩证的实在概念,他把宇宙比作一团按照规律燃烧和熄灭的活火。他特别强调实在的否定性,把火描述为“需要和满足”。
在哲学思维的历史中,曾出现过三个关于整体或总体的基本概念。每一个概念都以一种特殊的实在概念为基础,并以一些相应的认识论原则为出发点。
第一,原子论——唯理主义的概念(从笛卡儿到维特根斯坦),它认为实在是最简单的要素和事实的总体。
第二,有机论的和有机动力学的概念。它把整体形式化,并强调整体对它的部分的支配作用和优先地位(谢林,史盘[15])。
第三,辩证的概念(赫拉克利持、黑格尔、马克思),它把实在当作有结构的、进化着的、自我形成的整体来把握。
在20世纪,总体概念受到了两个方面的攻击。在经验主义看来(存在主义也是一样),世界已经崩塌了,它不再是一个总体了,已经变成了一片混沌,把它组织起来是主体的事。对这个先验主体或主观视界来说,世界的总体已经崩塌,已被主观境域的弥散物代替。先验主体把秩序引入了混沌世界之中。[16]
认识世界的主体(对他来说世界是作为宇宙、神秘的秩序或总体存在的)总是社会的主体,认识自然和社会—人类实在的活动是社会主体的活动。有些人看不到,虽然社会—人类实在与星云、原子、恒星是不同的实在,但它们同样都是实在。把社会从自然界中割离出来的做法与此如出一辙,由此还会引出如下的看法:自然实在是唯一真实的实在,而人类实在与岩石、陨星或太阳相比是不真实的;或者,只有一个实在(人类实在)是可以理解的,“另一个”实在(自然实在)最多只能加以说明。
按照唯物主义的看法,社会实在是在其具体性(总体性)中被认识的。只有把社会实在的本性揭示出来,只有把伪具体清除掉,只有把社会实在当作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把人看作它的客观社会——历史主体时,社会实在才能被认识。只要人基本上或完全被直观为总体框架中的一个客体,只要人作为人类客观——历史实践主体的根本重要性没有得到承认,社会实在就不可能被当作具体总体来认识。因此,所谓具体性,所谓实在的总体性,不是事实是否完全的问题,也不是境域能否改变、能否转换的问题。它包含着一个根本性问题:什么是实在?就社会实在而论,如果把这个问题转换成社会实在怎样形成这个不同的问题,便可得到回答。这种通过确定社会实在怎样形成来确定社会实在是什么的提问方式,包含着关于社会和人的革命性概念。
现在我们回到事实及其对于认识社会实在的重要性问题上来。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事实只有放到特定背景条件中,只有在一个整体中才是可理解的,除此之外,我们要强调另一个甚至更重要、更基本但通常被忽视了的观点:事实这个概念是由社会实在这个首要概念决定的。“什么是历史事实”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实在”这个主要问题的一部分。
我们同意苏联历史学家I.康恩的看法:基本事实已被证明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东西;以往习惯于处理唯一性事实的科学,现在日益转向过程和关系。事实与对事实的概括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没有事实就不可能有概括;同样,不包含概括要素的科学事实也不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历史事实不仅是研究的前提,而且也是它的结果。[17]然而,如果事实和概括互相渗透,如果每个事实都带有概括的要素,如果任何一个概括都是事实的概括,那么,人们应如何解释这种逻辑关系呢?这种逻辑关系表现了这样的事实,即概括是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事实本身映现着一种特定的综合。每一个事实的本体基质都反映着整个实在。一个事实的客观意义取决于它包含和反映实在的丰富程度和深刻程度。某一事物之所以能比另一事实陈述出更多的东西,原因就在这里。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个事实能陈述出多少东西要取决于方法和科学家的主观探讨,取决于科学家针对事实的客观内容和意义提出的问题的优劣。按事实的意义和重要性对它们进行划分,不是依据主观的判断,而是依据事实本身的客观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说,实在只是作为事实的总和而存在,作为诸多事实的等级化和分殊化的总体而存在。任何对社会实在的认识过程都是循环式的运动,研究从事实开始,又回到事实。在认识过程中,事实有没有什么变化呢?认识历史实在是一个理论上的占有过程,是对事实的批判、解释和评价。客观认识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是人(即科学家)的能动性。这种揭示事实的客观内容和意义的能动性就是科学的方法。一种科学方法的有效程度如何,要看它对客观地包含在某一特殊事实中的实在财富揭示、解释和证明的程度如何。众所周知,某些方法和意向对事实是中立性的,但这种中立性是一种无能,即不能在事实中看出任何重要的东西,看不出它们本身的客观内容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