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们所见,如欲使日常生活成功地进行,在某些类型的活动中,我们的实践和我们的思维绝对必须成为重复性的。同样重要的是,我们是从“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来占据这一“现成的”重复性实践的形式。即使在(在我们意义上的)个体的生活中,也有无数这种重复的例证。个体同排他主义“个人”使用同样的语言;他们以同样的方式交流、洗刷、食用和处理满足他们需要的现成的物品。二者间的区别(这是赋予他们以不同世界的区别)在于,个体知道在何处抛弃重复以有利于对问题的发明性研究,他知道何时应当对习惯提出质疑,何时需要使一种被视作理所当然的价值贬值。
同样,一般说来,个体也像排他主义“个人”一样实用主义地活动,以可能性为基础进行决策。然而,他同样知道何时、何处和为何应当中止实用主义方法,而采取一种理论态度:他能够认清哪种需要行动和决策,哪种可能性因素在其中已不充分,而必须寻找某种绝对的可靠性的情境。
在日常生活中,个体的头脑也同“个人”的头脑一样充满着过分一般化。但是区别同样在于,个体懂得过分一般化何时转变为偏见。个体的行动也为“信念”或“信仰”所伴随,但这不是“盲目信仰”。个体使现成的习惯秩序内在化,但是他知道何时与为何要同普遍接受的排他主义规范相左。
所有这些总和起来,是断言个体以相对自由的方式,同“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同他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事实而接受的要求和规范的习惯体系总体打交道。
但是他如何了解他所知道的这些东西?这一相对自由的源泉是什么?
本书第一编已提供了对这一问题的答案:个体根据同一个或数个“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或整体的自觉关系来安排他的日常生活。规范,概念贮备,“自为的”(或“自在”与“自为”的结合)类本质对象化的要求,那些指向类本质的日常需要,这些是形成他对日常生活要求结构评价的因素。无论何时,只要这一要求结构不能同类的要求结构相协调,或者,无论何时,只要它同他从更高等级的类本质对象化所内在化的类的价值,或者同与这些价值密切关联的需要相冲突,他就可以抛弃这一要求结构。
这并非断言人“哲学地”过自己的日常生活,并非说他可以从中幻想出某种同质媒介。但是,在一定意义上它的确意味着,只要他自觉地把自己的生活“等级化”,将之安排为一个等级结构,他就的确使自己的生活同质化。这一自觉的“等级秩序”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的日常活动具有自己内在的等级秩序,这是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所建立起来的。如果一个人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那么劳动显然在他的日常议事日程中占据最大份额。而在参与公共事务构成共同体成员的义务之处,这样的公共活动在日常活动的等级结构中占据很高的位置。但是个体根据同类本质的自觉关系,为自己创造的等级结构却有不同的特点:其核心是把本质的与非本质的加以区分。个体依据与类本质的自觉关系而建立起具有最高价值的东西,以及以他的个人天赋和需要为基础遵守这些价值的方式,以便能保证他自身的个性的充分确证。这样,个体的等级结构甚至可能同嵌入“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之中的等级结构相悖。例如,在一个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中,个体可能选择并围绕着公共活动而安排自己的生活——“为他人的生活”。反之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