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会实体等同于“自在存在”的根本特征在于,没有它们,社会根本不可能存在,或者至少给定的社会结构无法存在。这在第一方面是把对象化等同于“自在的”类本质。当社会从自然中“制造出自身”,即当人开始创造他自己的环境、他自己的世界时,由于人引入了一个虽然是分层次的、但却是统一的“自在的”对象化的结构而使之发生。这个“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是人的活动的结果,但同时也是人之所有活动的前提条件。这一对象化领域的三个不同的、但内在联系的要素为:工具和产品,习惯,最后是语言。人的生成(即他从缄默的类本质的提升,这一类本质在他出生时,像他的特性一样被授予他),始于他通过自己的活动而占有这一“自在的”对象化领域之时。这是人类文化的起点,是所有“自为的”对象化领域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自在的”对象化领域的属性之一在于,虽然是人的目的论活动促使这一领域活动并使之改变,但是它却是作为“给定的”秩序而矗立于每一“个人”面前。这并不是说,人的自觉意向在“自在的”对象化的形成和结合中不起作用。关于语言,这一自觉的和有意的改变的例证相当罕见(新词汇),但是,在工作和习惯中则决不少见。同时,“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的所有成分在本体论上都是第一性的:它们相互之间并不相对独立。
“自在的”领域是必然性的领域。如果要使“自在”和“自在的”对象化的自由可能得以实现,必须使“自在”之外的、与之异质的成分,在社会关系即“自为的”类本质活动的建构中起作用。
(二)“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
在本体论意义上,“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是第二性的。它们并非社会性的必然组成部分。许多社会结构被认为没有特定的“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也能行使功能,即使这些对象化事实上是存在的。哲学是古典形式的希腊城邦的组成部分。但是,斯巴达并没有哲学,其他许多城邦国家也没有哲学,可它们依旧能有效地自我再生产。当然,存在着特定社会结构,在社会结构中存在着特定发展水平,特定类本质对象化必然从属于它们(例如,自然科学是发达资本主义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只能根据指向它们的人的自觉意向而行使功能。的确,如果没有与类存在的自觉关系,它们根本不可能取得存在。然而,它们的确展示出某种按照自己的特殊规律而推进的发展能力。对艺术来说尤为如此,但是,它也适用于科学和宗教。然而,这种能力按其本性只能是第二性的和相对的,因为这些对象化本质上是对随着社会发展而提出的问题,或者至少是对这些问题的类本质的理念化而作出的反响。同时,每一“自为的”类本质的对象化,在其自我性(ipseity)中都具有结构上的同质性。
所有“自为的”对象化都体现了人的自由,并表达了人性在给定时代所达到的自由的程度。
“自为的”对象化的基础,它们的质料和问题的提出是“自在的”类本质。然而,向“自为的”对象化的跃迁,总是需要同“自在”保持距离,需要“自在”的重组,或至少是它的重新阐述。在艺术中,排他主义的个人被典型化,以获得个体的地位;旨在确保道德规范实现的行动,虽然同对习惯命令的单纯遵守保持距离,但又与之相关联。
我要强调的是,“自为”并不是非异化的同义语(同样,“自在”也不是异化的同义语)。科学可能成为异化的,而语言则能够成为人的所有“自为”活动的基本媒介。
(三)“自在与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