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总是在个人的直接环境中发生并与之相关联。国王的日常生活范围不是他的国家而是他的宫廷。所有与个人或其直接环境不相关联的对象化,都超出了日常的阈限。这并不是说,日常生活对象化的有效半径,在个人及其直接环境处陡然而止;相反,后面我们将详细看到,它拓展到对象化所能达到的最高阈限,这只是因为我借以超越自己的环境,我将其与我所能抵及的整个世界相连,并借以使自身对象化的所有基本技能、基本情感和基本态度都被我在日常生活中所占用。这里我只提及一些基本的情感和态度——勇气(假如,作为一个孩子,我鼓起勇气进入一个漆黑的房间);自制(例如我不会不考虑他人而只往自己的盘子里夹食物);应付问题;在成功中感受喜悦;忠诚;感激;等等。因此,问题并非仅在于我应当缄默、隐蔽地继续对自己的环境施加影响,问题在于,如果没有我在这一环境中所占有的技能,如果不在日常生活中使自身对象化,我将无法以更高的形式使自己的能力对象化。
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中,自发的,同时也是有意识的“类”活动——如后面所见——只有在涉及平均水平的人性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关于平均水平的人,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断言,个性的统一性总是在日常生活之中并为日常生活所建立。正是在日常生活中,用歌德的话来说,人们经受着“是谷粒还是空壳”的检验。
二、“自在的”对象化和“自为的”对象化[5]
如果我们现在把日常生活一方面作为占有“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的最典型的领域,另一方面当作“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的基础而加以探讨,我们就必须首先对这两个范畴的运用作出解释。当然,这里不是详尽探讨“自在存在”(being-in-itself)、“自为存在”(being-for-itself)和“为我们存在”(being-for-us)这些哲学范畴之处;我们将只论述对于理解对象化的特殊本性所必需的东西。
“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是相关的概念。关于自然,“自在存在”指所有尚未被实践和认识所渗透的东西,如果我们探讨自然和社会的关系,由此可以把整个实践领域视作“自为存在”。然而,接下来,我们关涉的只是社会复合体,我们只是在这个领域中考察这两个范畴。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把某些领域、整体和对象化当作“自在的”加以探讨,尽管它们在与自然的关联中表现为“自为的”。
人的活动,人的行为总是客观化的(它同尚未转变为活动的冲动,偶然的动机,以及同没有直接外化,从个性发展的观点来看是偶然的梦想相区别)。但是,并非所有的客观化都与对象化相关联。首先,所有对象化都是类本质的,这在于它们体现了不同类型的类本质。其次,它们不简单是外化的、客观化的活动的结果,而是那些“个人”活动的参考秩序,这些人在占有这些对象化的同时也实践它们。因此,“个人”必须占有对象化,以便能在它们的引导下使自身客观化,或者塑造这些对象化。同时,每个人都可占有对象化;但并非每个人都可以在同等水平上塑造同样的对象化。这里的根本之处在于“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和“自为的”类本质对象化之间的区别。
(一)“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