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界定人类意识时经常强调意识的意向性。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它是指向对象的。一方面,意识是实在的“心中再现”,即对环境世界、他人、活动和物质性的主体自身的认知。“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Vorstellungen),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肉体组织(beschaffenheit)的观念。”[95]另一方面,意识表现为需要通过实践获得实现的目标、理想和价值的“精神再现”。马克思认为,正是由于意识的对象指向性特征——它呈现为“表达”(“反映”)的形式,或使主观目的客观化的努力——意识是完全向语言表达和交流敞开的。因此,在他看来不存在关于主体间性的特殊问题。作为内在的不可交流的经验和完全主观性的情感的意识概念与马克思的理解格格不入。[96]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意识概念不过是使人不能充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个性的社会环境的必然结果和扭曲反映。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意向性的事实不是通过“现象学还原”或直接地经验和获得的意识数据(据认为这是唯一可以直接给予的数据)的直觉而得到确认和证明的。虽然意识现象的“直接性”可以表现为一个无可置疑的反省的事实,但是这仅仅是一个表面现象(就马克思对这个词的使用而言),也就是说,意识现象的直接性只是表面特征,如果我们把这个表面特征孤立地确定下来,就遮蔽了意识现象的深层规定性和本质。尽管意识是经反省确认的、直接给予的,尽管它与其他生活表象形式有绝对差异,但是它实际上不过是物质社会性的人的生活活动中的一个子环节,它的特性是由它在生命活动中实现的功能决定的。如果脱离了意识的实际主体即脱离了具体的、历史地决定的个人去研究意识,如果通过“加括号”研究意识,就必然把超历史的关系赋予意识,使意识与其主体即社会的具体的个人相分离,从而把意识的某些特性神秘化。“……这些观念都是他们(指个人——本书作者注)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政治组织的有意识的表现,而不管这种表现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相反的假设,只有在除了真正的、受物质制约的个人的精神以外还假定有某种特殊的精神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Verkehr)的一定形式——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bewusste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97]换言之,意识不是别的东西,意识就是“对现存实践的意识”[98],而意识的对象指向性是人类实践的客观物质性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