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马克思对人类物质生活的社会特性的描述和分析没有停留在泛泛的哲学讨论的程度上。他的目标首先在于理解历史地给定的具体性(更一般地说,给定的“人口”[76])的社会生产性的生活,这种社会生产性的生活同时表现为社会自我再生产的总体能力,表现为历史发展过程的一个要素(这同时意味着在历史—实践的可能性中理解社会生产性的生活)。然而,即使对马克思分析方法的讨论也超出了本书的范围。此处我们只能对马克思关于社会生产的分析作一个简短的粗略描述,前文和下文讨论的某些问题与此相关。马克思把任何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视为一个由关系和制度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使维系社会自身运行(wirkungsbedingungen)的物质性的要素和条件得以持续地再生产。在每一个可行的社会中,首先必须存在一种社会机制确保生产及其主客观条件的基本潜在因素经常性地反复地结成统一体——生产手段(首先是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与能动的、活的劳动能力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表现为存在于给定的历史具体性中的、内化在全体人口中的生产力。“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sichverbinden)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77]使生产过程的潜在要素联系和统一起来的社会机制被马克思称为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核心由“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78]构成,由“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的分配[79]构成。这种分配具有双重特性:它一方面意味着生产手段在人口的不同团体之间的分配(财产关系);另一方面意味着社会成员在生产手段的大类中的分配,这种分配与社会基本分支和一般的生产及经济类别相一致(劳动分工关系)。[80]通过双重性的分工,人口——社会的活的总体——分化了,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团体:阶级。于是,从属于各自阶级的个人获得了确定的社会特性——个人成为特殊的、历史性的生产主体。因此,在各种类型的生产关系中,直接生产者可以是农奴,可以是工匠,也可以是雇佣工人,这种差别仅仅取决于与直接生产者发生关系的对立面——领主、店主或资本家。于是,人与作为客观因素的物的关系以及与他们的生产过程的条件的关系成为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中介。通过这种中介,这些物本身获得了某种确定的社会—经济性质——它们现在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财产形式的特征,与其他的经济规定性相关联(因此,工具可以作为使用价值发挥作用,工具的主人可以提供工具但不能进行交换;也可以作为可交换的商品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但只有满足某种特定社会条件的人才能购买;也可以作为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既有价值又有剩余价值,等等)。在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中,对象不仅是“物质内容”和社会历史地创造出来的实用品,也是一种“社会形式”。基于前文的讨论,我们也许可以说,在社会生活中人的生产活动不仅在一个界定了对象的“技术性”的使用模式,从而也在界定了对象的功用的特质规则体系中实现,同时也在一个界定了对象的社会功用的条件和特征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实现。对象不仅是人类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是社会关系的承载者,生产关系物质化和物化在对象中,正如对象被人化在生活的生产者中。通过这种方式,生活劳动与劳动对象的能动的实践关系(即狭义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过程)同时也是人与人的确定的社会历史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不仅生产过程的物的条件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结果,而且物的条件的特殊社会性质也是如此;社会关系,从而生产当事人彼此的社会地位,即生产关系本身,被生产出来,是生产过程的不断更新的结果。”[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