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的是,人的社会性的上述两个方面(群体性和社会历史决定性)互为彼此的前提。只有在人类共同体中,通过与他人的交往,个体才能占有历史地创生和对象化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儿童一开始就发现自己处于人造的人化的、已内蕴着人类本质力量的环境中,但是对象作为环境的要素并没有被直接赋予“真正”的人的含义。“自然界,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都不是直接地同人的存在物相适应的。”[74]人的对象不是被简单地给予人,而是作为任务被安置在人面前。一个人为了实际地和这些对象发生联系,为了使它们实际地成为人的对象,实际地成为人类力量的对象化,就必须在自身之内发展起运用或再生产这些对象的能力。就社会实践行为的基本形式而言,这个“学习”过程(人的能力在确定的社会形态中发展的过程)只能以“成年人”为中介,在其帮助下完成,也就是说,这个过程必须在社会中,在人类群体的实际现存形式(例如家庭)中完成。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长大”的过程与动物相比如此之长,也解释了为什么这个过程与他需要占有的能力的实际历史发展过程相比如此之短。[75]另一方面,人类个体之间的实际关系——抛开那些可以被视为人的历史进化的起点的、原始的、半本能的人类共存形式——从来不是直接生物性的、完全“自然”的关系:人作为具体的历史的个体,必须以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的某些形式为前提,这些交往形式对他们来说是已经存在和设定好的,他们可以在自己的生存活动中修改这些形式,这些形式与他们具体的个人特性共同限定了交往的内容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