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归结为社会性存在物包含两方面密切相关的含义。其一,一个人必须与他人保持接触和交往,否则他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不能过人的生活。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社会本体论的基本元素(这是社会契约论的意蕴之一),作为可以脱离群体(至少在本质特性上)界定的存在物的概念是一种哲学幻相,仅仅以扭曲的唯心主义的方式表达(和论证)了个人的生活条件,因为个人总是卷入具体的、纯粹功能性的、非个人的商品生产社会的关系之中[66](马克思通常用Gemeinwesen这个术语表示人类社会的这个方面——人的存在的群体特性)。其二,人之所以为人,正是因为他在一定程度上占有了由前辈或同时代的其他人创造并对象化的能力、需要、行为方式、观念等,并纳入他自己的生活和活动。因此,一个人类个体作为一个具体的人,即使单独地作为他自身,也是社会交往和历史的产物。“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Genuss)[67]决不仅仅存在于直接共同的活动和直接共同的享受这种形式中……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必然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人生活。”[68](马克思通常用Gattungswesen这个术语表示人的社会性这一方面——虽然他对术语的使用从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