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与人的本质相关的这个自由概念的含义是什么?马克思明确否定了那种唯心主义诠释:即认为自由独立于真实世界(LosseinvonderwirklichenWelt),不受“外部的”(物质的、社会的)影响和决定。如果我们把自由理解为所有人类个体作为理性存在物都具备的、使人得以在一个根本性的意识活动中超越所有社会历史的局限,得以免受各种外部规定性束缚的特性,那么自由就只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幻相。一般来说,马克思并不把自由视为人所具有的某种外在的,作为已给定的存在的、本体论的特质;自由不是人的存在的一个确定事实,而是一个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展开的,与日俱增的历史性的能力和状态。
对马克思而言,自由的概念同时具备两种密切相关的含义,抽象的消极含义和具体的积极含义。从消极自由的方面看,自由是从某物摆脱出来的自由,即人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实际活动使自己从那些已历史性地转变为限制和制约人社会地形成和表达个性的条件、关系和特性中解放出来。一般而言,这种可能性已经蕴涵在人的意识的事实之中。人不仅与外部环境相关联,也与自身和自身的生活活动相关联;在某种意义上,在一定范围内,人可以把自身生活的社会性的乃至于生物学的规定性作为自身活动的对象,即他可以有意识地影响和改变的东西。“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176]
在这种意义上,自由表现为消极性原则的表达,表现为人不断超越自身,不断通过自身的有意识活动转变自身本性的能力。但是这种从消极方面来理解的自由,这种从束缚中的不断解脱和解放在历史趋势中同时表现出某种积极性的东西。“……把各种限制的真正消灭——这种消灭同时也是生产力的非常积极的发展,是迫切需要的实在动力和满足,是个人权力的扩展……”[177]这种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是人为自身引申出的权力[178];它意味着人掌控和支配自然力(外部的自然)和人自身的本性的能力的发展;它意味着人——作为个人或集体——可以处置的可能性的范围的扩展;它是人的创造性和本质力量的形成和培育,超越任何固定的局限,终止于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