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一理解不是与马克思(联系人的本质的概念)把整个人类历史理解为有确定的方向和“内在的目的”的统一体的观点相矛盾吗?[172]我们必须看到,“人的本质”概念所表达的这种历史一般趋势不是存在于具体的历史变化过程之外和之上,作为一种规律指导和掌控这个过程;而是一系列的具体历史转换和历史行动的片面的特性和概要的结果。这些转换和行动相互联结、互为基础,只有在抽象的思维中才能与这些历史过程相分离。有人可能提出一种类比论证:当一个系统的状态变化是其自身内部的动力和规律的结果而非单纯地取决于外部影响时,面对所有这样的相对独立的系统时,我们确定我们所研究的这个系统的“发展趋势”(作为一条与之相关的“现象学”规律)是有可能的。这些相对独立的“自我运动”的系统在无机自然界和有机自然界中存在的前提是,或者它们与环境相对隔绝(例如热力学系统),或者它们与环境的关系相对持久而稳定,但是人类历史发展却首先以这一事实为特征:它的基础是与作为环境的“自然界”处于一种变化的、日益拓展的动态相互作用中。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种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目的”不是呈现为对某种不可避免的、预先决定的终极状态和“命中注定的结局”(例如熵的最大化和有机体的死亡)的逐次近似,而是呈现为一种原则上不受限制的进步趋势。
然而,这种类比论证在根本上是无效的,甚至导致严重的误解。也许我们可以说,社会“系统”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独立的,在同样的意义上,所有的无机系统和有机系统本身却是独立的,相关知识本身却是独立的。但是真正的差异在于问题本身的特性。如前文所述,为了把握历史的一般方向,我们需要探寻人类发展的当前历史状态所导致的问题和冲突的角色和位置,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行动的支撑点,探寻使我们在当前的社会斗争中得以前行的发展可能性,而这种发展可能性只能通过“集体意志”、通过总体的实践社会活动实现。我们所面对的这个任务不是单纯的“客观性的”、理论性的,而是历史性的、实践性的。根据理性主义的伟大原则——马克思主义不仅接受这条原则,而且以它为坚固的理论基础——人只能“知道”他自身可以创造的东西。因此,只有在人为自身的历史定向成为一个真正的实践任务时,确定历史的“方向”才成为一个有意义的理论问题;后者是以前者为原因的。历史本身无所谓“目的”,脱离人的有意识活动,历史既非“有意义的”,亦非“无意义的”,人的有意识活动不仅赋予历史意义,而且创造了历史的意义。在正确地(至少相对正确地)认识自身的具体环境、既定的现实社会条件、社会冲突和实践可能性的基础上,人成为有能力为自己的行动规定历史视角和历史意义的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历史成为有目的、有意义的历史。因此,归根结底,只有当行动着的人自身有能力掌控自身的社会行为的历史后果时,只有当人有能力在既定的自身可能性的范围内,通过自身有意识的集体决定来确定自身的发展时,历史才能成为“有意义的”。为了使这成为可能,某些确定的客观条件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客观条件本身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但是一旦这些客观条件被创造和呈现出来,在理论上澄清历史发展的方向就等同于认识时代所赋予的发展的一般可能性。这种澄清本身不仅是单纯的理论事件,同时也是实践行为,是把意义赋予历史的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