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们的主题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马克思历史观的“目的论”特征的问题。如前文所述,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概念预设了把历史理解为一个有确定方向的统一过程。然而,在整个马克思思想内部,这种理解的合理性何在?
实际上,历史过程内在统一性的思想早已蕴涵在马克思关于人和社会的观点的基本原理中。人不是某种以自由的“纯粹的”自我行动为规定性的,与物质世界完全无关的“纯粹的自我意识”。人类个体是物质性的自然的存在物,他依赖于他所处的实际环境,受他的需要和能力的社会对象制约,受独立于他同时又为他的生活所必需的对象制约。但是人同时又是一个能动的存在物,具备人的能动性,对于他来说,环境不是一个外在于他的给定的事实,而是被他自身的活动所占有和转化的物质现实。每一代人继承和占有社会环境(首先包括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些社会环境是先前的世代所创造和对象化的,这一代人以一种由它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方式改变社会现实,而它的特性本身又是在积极地占有社会现实的过程中并通过这个过程形成的。先前世代活动的产物决定了下一代人的生活条件,并通过这些生活条件以一般的方式决定了下一代人活动的“方向”、可能性和局限。“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165]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历史呈现为“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呈现为一个统一过程。
因此,人类历史的统一性与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密切相关;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因为这种统一性不过就是历史过程本身的内在决定性。这意味着社会生活中的变化应理解为社会自身的内在动力导致的“自我运动”。对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的研究要以对他的社会理论的总体分析为背景,这远远超出了本书的范围。我们只想强调,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观念并不意味着社会活动机械地依赖于由先前世代的劳动提供的既定的外在物质条件,因而也不意味着,而是甚至排斥整个历史过程的宿命论,它不承认自我肯定的、凌驾于真实人类活动之上的、超越并独立于真实的人类生活的宿命。当然,每一代人的行动发生在“被决定的环境中”,基于从前人那里继承和占有的生产力、交往形式、习俗以及文化价值;但是每一代人也修改和转变这些环境和条件——原因仅在于这些条件不得不通过人类活动不断地再生产。这意味着对于每一代人来说,存在着一个由他们生活的继承而来的客观条件所限定的既定的确定的行动范围,存在着一个发展可能性的范围和一个可选择的范围(这些范围或多或少地依赖于上述条件的特性),而人本身在实践活动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从这些可能性中作出“选择”。这些可能性中的哪一个得以实现,由具体的人类活动总体(这个总体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结成的)所决定。历史的未来不是作为某种社会因果性的结果或由某种历史神学而给定的。它只能通过创造性的社会实践得以实现,因而只能被理解为这种实践的一个环节和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