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历史和社会的理论的最重要的实际前提之一——这个要求今天肯定仍未达到——是对他关于劳动分工的理论进行多元分析和重构。马克思甚至在晚期的经济学手稿中仍然把劳动分工界定为“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范畴的范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二部分,第3卷,第1册,242页),这不是偶然的。就我们的讨论主题,我们只需要指出:就最一般、最抽象的意义而言,劳动分工即社会劳动总量在给定的人口的全体成员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必然出现在生产的所有历史形态中,因为这是劳动本身的社会特性所要求的前提。劳动的这种“分配”转变成具体的就这个词的狭义而言的劳动分工、转变成劳动的社会分工的前提是:社会劳动总量表现为“不同种类劳动的并存”的形式(《剩余价值理论》,载《马克思恩格斯著作》MEW版,第26卷,第3册,266页),即指向不同需要的活动形式转变为社会性地分化的,转变为社会性地确立的“职业”,而个人通过社会机制分配到各个职业之中;也就是说,个人在各个生产分支中的分配不是依据其自然差异(年龄、性别等等——所谓的“自然的”、“生理学的”劳动分工),而是依赖其社会特性。只有在生产力发展达到一定阶段以后,才会出现劳动的社会分工,但是从它出现的那个历史时刻开始,“分工作为一切特殊的生产活动方式的总体,是从物质方面、作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来考察的社会劳动的总体形式(GesamtgestaltdergesellschaftlichenArbeitnachihrerstofflichenSeite, alsGebrauchswerteproduzierendeArbeitbetrachtet)”(《〈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51页。译文有改动。黑体为作者所加)。就此而言,劳动的社会分工在共产主义社会当然也会保留,表现为从社会角度规划和控制各种生产功能的正确比例的分配的形式。马克思在批驳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时说:“如果劳动条件属于联合起来的工人,如果这些工人同劳动条件的关系,就像同自然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一样,也就是像同他们自己的产品和他们自己活动的物的要素的关系一样,那么,分工似乎就不是同样可能的(虽然分工在历史上不可能从一开始就以它只有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结果才能表现出来的那种形式出现)。”(《剩余价值理论》,载《马克思恩格斯著作》MEW版,第26卷,第3册,271页;另见《资本论》第1卷,76页)
在“前历史”时期,劳动的社会分工只是作为自然形成的(naturwuchsig)劳动分工的形式出现和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经常——在早期著作中尤其如此——在“自然的”劳动分工和“自然形成的”劳动分工之间作出术语区分,如果把二者都称为naturwuchsig,容易导致误解)。自然形成的劳动分工的特性如下:
(1)个人被归入某个具体的生产分支,与他们的天赋、兴趣以及一般的个人特征无关,而是由来源不明的社会力量(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的,个人无法有效地施加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