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脱离人,一切事物都要通过人。行为的自由,如果以合理的方式解释,是不受什么侵犯的。最好的证据是:在社会事件的进程中人是作出了各种选择的,是离开了所谓历史的必然性,甚至违反了历史必然性而自由活动着的;在这些人中就有革命者和反革命分子,也有在进行着的斗争中保持中立的人。
历史的客观规律和历史进程的必然性的存在,并不排除人的创造性活动,也不取消人的自由。这些规律仅仅是建立了一种持久的社会场地,在这个场地上人们开展他们的活动和表现他们的自由。人的活动是受各种社会原因决定的;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任意地安排社会进程。在这方面并不存在绝对自由;这种性质的绝对自由只能是一种纯推理上的虚构。虚构这种绝对自由的人,如果他们在现实生活中见不到这种自由,他们的失望只能归咎于自己!狄慈根已经把那些主张有绝对知识的人打发到天使的乐园里去了。我们也要对那些绝对自由的拥护者提出同样的劝告,他们以“要么就完全自由,要么就毫无自由”来轻视我们唯一所能达到的人类的自由。
至于我们,我们的要求是很节制的,人的自由就很能满足我们了。现在我们要进一步来研究它。
我们说过,关于“自由”,有着第三种解释。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并没有放弃决定论,也没有放弃历史客观规律的作用;所谓自由,仅仅是在一定情况下从各种不同的行动方式中作出选择的可能性。比起上面我们已经谈到过的乌托邦的要求来,这是极有节制的说法,并且这是符合这个词的流行意义的(不要忘记我们曾经把“自由”是指一种不受强力约束的行为这个意义暂时搁置起来)。
实际上用自由这个词的流行意义来谈自由时,人们既未想到决定论,也未想到客观历史的必然性,而是想到了这类情况的性质。
在社会上有两个阵营进行着斗争,我就要问问自己究竟应该跟哪一方面走:革命呢,还是它的敌人方面呢?我完全可以选这或选那;所以,我,作为一个自由的人,从人类的观点、国家的观点或个人的观点出发,经过应该赞成谁、反对谁的衡量以后,可以在两个阵营中选择一个。当然,我的意志是在一定关系上被各种原因所决定的,否则我就不可能作出任何决定。当然,某些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在起作用,它们影响着斗争的结局,当我要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到这些规律。但这一切并没有限制我的自由,相反,只有在这些条件中,我才是自由的;否则,情况就是一片混乱,那么自由——作为选择一种价值标准和选择一种与这种价值标准相符合的行动的自由——也就毫无意义了。简单地说,“自由”这个词的意义,对我来说是不同于代表着上面所讲的那类态度的人的。
由此可知,当我可以选择,而这种选择也是由我决定的时候,我是自由的。我,作为个人,这样做,完全表现着一种特殊性,这是就社会的制约而言的一种特殊性;没有它,我就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我就不是一个“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是一个抽象,一个凭空想而理想化的产物。所以,在这个方面,我在决定论中是自由的,甚至在被剥夺了自由的情况下,我也是自由的。显然,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或矛盾的说法)是由于在这里使用了“自由”这个词的多种意义,然而这关系着一个实际上更为重要的问题。试想,我被锁上链条,我受到死刑的威胁,然而我还是有选择的权利和可能:作为叛徒而偷生,或者对事业忠实到底而正直地死去。这样,我虽然带着锁链,但我是自由的。
从表面上看来,这是一种最有限、最低限度的自由观,但实际上,它比那种狂妄自大的反对者的自由观具有更广泛的内容。绝对自由的幻想,不论其外表如何,除了引向听天由命的悲观失望外,还能引向别的什么呢?实际上,这种“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