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正如历史所表明的,意识形态有时也能够使科学思想活跃起来。例如,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拥护者关于数的意义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推理和他们在数学方面的发现之间的关系、莱布尼茨的哲学思想和神学思想之间的关系,以及马克思本人的事例,都证明了这一点。在这些科学认识中,各种意识形态的影响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思继《共产党宣言》后,又写成了《资本论》。意识形态能为世界图景描绘出一个新的确切的轮廓,有时它还非常有效地把这些知识组织起来。这在精神科学[2]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例如,在研究世界观的历史时,我们发现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在这些解释中,所运用的概念工具是同被研究的资料相适应的。此外,这种概念工具不依赖于历史提出的问题,而依赖于研究者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世界观的影响。虽然如此,很多理论还是能够对于研究工作作出重要的贡献,尽管其中的每一种理论都是从当时的哲学和当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另一方面很难设想在精神科学领域中会有绝对的客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精神科学中不可能有任何进步。
现在,各种意识形态在方法论原则方面,对精神科学的影响几乎到处都能普遍地感觉到。在这里,马克思主义也不例外。但是,如果按照旧的方式来解释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即认为精神科学的全部意识形态化是注定不可避免的、精神科学不可能逐步摆脱意识形态、在精神科学领域中任何进步都是空想,那也是错误的。上述错误的解释和全部科学史相矛盾,在思想上是反动的,因为这些解释是毫无根据的,不可能为精神科学制订出科学的标准。谁坚持这种错误观点,谁就必然主张马克思的《资本论》,按其意识形态的特点来说,和奥古斯丁的《论诸神之都》没有什么区别,与麦克思·维贝尔关于新教的研究和马丁·路德的布道一样,都是“意识形态化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把它们的思想加以区分,这对于反对意识形态不负责任地、无根据地干预科学还是有意义的;如果认为意识形态和科学不可能截然地、确切地分开,这种看法倒也不会遭到反对。
如前所述,我们还认为在精神科学中不可能有完全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完全地认识社会。对社会的认识不仅要受人(作为一种生物)的认识能力的限制,而且也要受一些特殊的社会条件的限制,这些条件是认识本身无法克服的。社会生活的一般条件,是一切社会结构所共有的,对于这些条件的认识,当然也不可能摆脱这些条件的影响。如果说摆脱这些条件的影响是可能的,那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做到,他本身不受限制着人(社会的人)的那些条件的影响。
然而,我们要问:既然人们不能摆脱由于人(社会的人)的存在而受到的限制,那么是否能够摆脱由于社会内部的区分而造成的限制呢?让我们来考察一个问题吧,哪种区分是比较重要的呢?哪种区分不怎么重要?这又是从什么意义上说的?人们知道,某些区分(不仅有阶级的区别,而且还有其他的区别)明显地影响着研究者对社会的认识,正是这些研究者以概念为工具,描述社会生活,并确定问题的提法。
这就是说,人们可能谈到的研究社会生活的方法,没有一种是一开始就绝对不采取某些假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