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观点在一定的经济形态(如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范围内是明确的和一致的,那么,在上层建筑方面却不存在这种观点的一致,从上述情况看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从社会的角度看,上层建筑,特别是政治制度的性质如何,却决不是无关紧要的。“社会主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新社会的上层建筑必须形成的东西,因为还不存在这种关系,而且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方面取得胜利之前,也不可能存在这种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同以往的社会形态的区别所在。然而,“社会主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一般公式,在内容上可能是各种各样的,这要根据社会主义实现的条件而定。因此,这里所说的是某种理想,某个塑造新人的确定的纲领。我再重复一遍,这里不存在什么自动的进程;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虽然是实现这一纲领的必要前提,然而并不是充分的前提。在某些条件下,这一纲领是无法实现的,甚至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所取得的结果背离预期的目的;出现倒退,将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吞噬掉”。
因此,宣布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政党,不仅有责任去实现作为“经济形态”的狭义的社会主义,而且也有责任在包括社会上层建筑的广义的意义上,实现社会主义的前景。这里涉及的首先是一种促使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得以形成的政治制度,必须在符合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在不违背自由、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等标准的情况下建立这种政治制度。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人过上特定历史形式的幸福生活。上层建筑的改变并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因此,必须创造一定的条件,使发展过程能够沿着所向往的方向前进。
总之,建立作为更高的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并不是什么纯粹取决于愿望的东西,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不仅包括实行社会主义革命的人们有获得这一革命胜利的愿望,而且也包括在具体条件下达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不是狭义地指推翻资产阶级统治,而是广义地指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的社会关系)不仅取决于为之战斗的人们的愿望,而且也取决于是否存在形成新社会的必要因素,这一认识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在探索社会主义问题上同空想社会主义者或是无政府主义者的想入非非之区别所在。从这一见解中得出的结论是清醒的、理智的结论,它对于极端分子狂热的头脑是一副清凉剂。社会主义不可能,也不应该随意地实行,它只能在那些具备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在那些使它得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成熟的地方实现。
马克思对于这些关系曾多次作过表述,关于这个题目,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确切而简明的经典叙述:“这种‘异化’……当然只有在具备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才会消灭。要使这种异化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成为革命所要反对的力量,就必须让它把人类的大多数变成完全‘没有财产的’人,同时这些人又和现存的有钱的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而这两个条件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另一方面,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立即’同时发生的行动才可能是经验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