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概念的混淆是由于误解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误解不仅产生于对原文的误译,而且也由于把不是马克思的思想归之于马克思。马克思主义的各种教科书中所谈到的社会—经济的形态这个马克思的理论,马克思根本就没有提到过它。将“社会经济形态”(即“社会的经济形态”)这个概念译为“社会经济的形态”,这在斯拉夫语中已是习以为常的了,然后又为其他语种所搬用,这不仅是缺乏德语知识的表现,而且还暴露出要“纠正”马克思的意图。
从马克思本来的意思看,社会主义是对任何一个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土地例外),从而也消灭了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本家阶级的社会所下的狭义的定义。所以,那些现存社会主义社会的批评者拒不接受这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存在的各种消极现象,并由此而根本否认这个社会有权给自己加上“社会主义的”这个修饰语,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样的社会仍然属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社会主义的。
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制度是一个由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综合体。那么,什么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呢?
当我们谈到“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时,我们指的是从下述意义上“值得希望的”上层建筑,即它能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其中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进一步发展。这里,我们首先指的是社会主义的社会政治制度(也可以说社会主义的政治社会形态)。
但是,存在“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既不同时意味着上层建筑将自动地发展,也不意味着所有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统一的(这就自然排除了存在唯一具有约束力的“模式”的可能性)。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不懂得马克思关于上层建筑的变革取决于基础的变革的论断。这一论断中也包含了以下概念:上层建筑的变革是相对独立的,落后于基础的变革,并且还依赖于其他历史因素,如文化、传统等。
因为马克思在谈到“社会经济形态”时不仅涉及社会主义,而且也把这个概念运用于以往的社会制度——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等,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在例如资本主义的经验的基础上考察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时,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的某些问题。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社会具有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今天也是这样。有共和制和君主制,议会民主和极权专政,多党制和一党制(在集权国家),有承认思想多元化的制度,也有不允许思想多元化的制度,如此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在上述情况下面对的还是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所当然,这一点不会有人反对。这种情况难道不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吗?当我们考虑到经济的和历史文化的差别,考虑到传统及这种社会中的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属性等的差别时,就更是如此。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在谈论基础以及基础的变革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变革时,我们不仅仅是指生产力(指原料和劳动工具)和生产关系,而且也是指具有技术知识和科学知识的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他们也是社会的生产力。这样,我们就面对着另外一个世界,它同以幼稚的“经济主义”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同所有那些整齐划一的做法和具有约束力的模式,都有天壤之别。于是,我们就能明白,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以可以具有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为特征的——民主的或专政的,政治多元化的或一党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