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特别由天主教的马克思主义批评者所表明的观点,近来科莱蒂也为它辩护,这种观点认为唯物主义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不相容,因为后者断言自然界存在那种仅属于精神实体的性质,例如创造力。不过,这种批评不免要遭到某些人的反对。认为自然能发展具有新性质的形式,自然有些部分服从的规律不能从普遍物理定律推出来,这种思想与上述意义上的唯物主义没有任何逻辑矛盾。总之,认为存在大量不可还原的性质,这种理论本身同唯物主义并不抵触。不过,另有一个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相矛盾的方面。恩格斯明确表示逻辑矛盾是某些自然现象的特性,可是,说某种逻辑关系出现在自然界,这个说法可能同黑格尔、莱布尼茨或斯宾诺莎的哲学一致(就斯宾诺莎哲学而论,同思想是全宇宙的一个属性这种主张一致),但这三派哲学都不能和恩格斯的那种唯物主义相容。假如把“矛盾”和“否定”解释成非逻辑意义上的“冲突”或“破坏”,这个论点就落空了。不过,恩格斯随便把逻辑关系看成和自然关系一致,似乎是由于他的哲学素养不足,而不是出于一个深思熟虑的理论。尽管恩格斯知识广博、头脑敏捷,他在哲学上可是个业余爱好者。他对康德的“不可知论”的批判幼稚得惊人:他认为按照康德的意见,新的化学物质是永远不会发现的,因为若是真发现了,“自在之物”就会成为认识的对象;这话表现出他对康德“不可知论”的彻底误解。恩格斯给逻辑作的心理主义解释(是用概括形式表述的,而且不超出当时的平庸见解)和他相信的人的知识是“真实”而独立的存在的自然的反映,这两种意见他是无法调和的。因为,假如思维规律并不是与经验及物的存在无关的强制性法则,仅仅是人脑活动的方式,因而是某个普遍性自然规律的特例,那么知识按传统意义讲是否“真”的问题就没有意义了;认识活动就会是生物反应的一种形式,仅此而已,只能根据它如何有用的观点来评价它了。
且不管恩格斯的见解自相矛盾,一些判断也下得过于鲁莽,问题在于,“自然辩证法”能不能在某种意义上保持正确呢?那些怀疑有此可能的马克思主义批评者曾指出,按马克思的术语用法,“辩证法”指精神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不能转移到自然方面,或构成那样一组普遍规律,社会生活的规律只是其表现。假使这样,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的革命改造,就成了“自然规律”的效果,这和马克思的见解正相反。不过,即使承认了这种批评,也不可因此就说正统马克思主义不许讨论多种自然过程不能化为单一模式;这种批评所说明的只是,“辩证法”一词不能像它适用于社会现象那样适用于这种讨论。加上这一点保留,似乎就没有理由对恩格斯的推测立即加以谴责,不过这些推测进一步说来有几分正确,在什么意义上正确,那还是进一步的问题。他关于自然界的逻辑矛盾或算术中的辩证法的想法确实天真;但是,质的复杂性问题并不天真,量变的积累导致质变也不算不正确。所谓量变的积累导致质变(意思如上面所说,是指描述自然现象所使用的大部分或甚至全部参量不是无限可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