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我们才十分清楚地看到我们在上面行动的场地是何等滑溜,推理的方式也是如何不仅与精密科学或经验科学所要求的不同,而且也与建立于科学基础之上的、在认识论或本体论问题上所要求的不同。对于演绎科学,我们可以谈确切性,对于经验科学,我们只能谈程度不同。对于以科学方式处理的哲学,虽然程度不同,形式不同,但也是如此。而现在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其情况就完全两样:实际上这里所涉及的并不是某些论断的是否真实或谬误,而只是估价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在这方面,从叙述到评价的正式过渡的可能性问题还是有所争议的,人们还是可以怀疑真实的叙述是否能自动地给我们作出某种价值判断。在这里,我无意解答那些以价值论为基础的理论问题,但是,我要着重指出其不属于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问题的性质及从而发生的额外困难。
一个新实证主义者现在可以生气地说我所提的论断和评价不能概括许多可以掌握的事实,说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可以找到我的空子。他可能的确说对了,但同时也可能是说错了,因为从这些观察出发,他要以莫须有的问题来对待事物,以这样的幌子来禁止我们从事对这种事物的探讨。在这种情况下,他只可能简单地提出要求证明的东西,只可能承认一个决定科学特性的、含义上的标准,这种标准只能就问题的出发点来作预测。
事实上,一个研究像生活的意义这种问题的哲学家,他的方法是和研究自然科学的人的方法不一样的。他也应该不一样,因为他的研究对象是这样要求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说,他的方法是不能允许的或者非科学的。他也概括了许多经验事实,他也以许多专门科学(如社会学、心理学等)的结论为依据,但是他的做法不一样,因为他不满足于叙述,而是要作出价值判断。当他作出估计、作出价值判断时,他必须依据人们所接受的估计尺度和价值标准。显然,选择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社会制约的。不过社会决定论不可能把问题彻底解决,这里同样有一些别的因素在起着作用,包括与一定的个人相联系的心理学和生理学上的因素,这样就牵涉个人因素。这种个人因素,当每一次作出一个选择,或者在选择一种世界观时,都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存在着。在这里不只有理智的因素,同样也有情感的因素,因此主观因素就起着作用,我们所考察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