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考察,哲学有没有提出这类对人至关重要的问题的权利。应当研究,这是不是一种哲学的空想,是不是一种脱离人的根本利益和需要的思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像探求“一枚别针头上可能有几个天使”这类问题的性质是思辨的、形而上学的。但是,关于生活的意义或者人在行为中作出决定的自由的问题,无疑地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虽然对这些问题提出的答案也往往陷入思辨和形而上学的迷雾中。至于这些问题本身,则在人的生活实践中有极强固的根据。毫无疑问,对人来说,除了在各种情况下如何正当地生活这个问题,再没有更实际的问题了。如果接受这个前提和与它相联系的标准,那么,那些使我们感兴趣的问题就无可否认地显得是哲学观点有权解决的了。
但是,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看看这个问题,这个角度是那些拒绝把个人命运看作哲学对象的人尤其感兴趣的。一个问题确实可以从现实的人的关心和需要出发,它在人的实践中有其根据;但是,从它的性质来说,如果它要求像科学思想那样正确地解决,那仍然是不可能的。从自命为一种科学的哲学观点来看,这一类问题是不允许的,因为它们提得不对,所以也是不能解决的。正因为这样,所以新实证主义认为这些只是合乎文法的、莫须有的、愚蠢的问题,他们把一切伦理——在这个词的广义上——问题归到只和情感问题有关的诗的领域,而把它们排除在科学研究之外。让我们仔细考察一下这种观点和支持这种观点的论据吧!
首先,说某种哲学态度是科学的、和另一种非科学的哲学态度相对立的,这是什么意思呢?
对这个问题可以有各种解释,也可以接受或抛弃某种解释。但二者必居其一:我们之所以承认一种学说具有科学性,或者是承认它的论证合乎真理,或者是承认这种学说所据以得出这些论证的方法是正确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表现着两种可能性:这种学说的论证要具有科学性,必须或者它包含着绝对真理,或者它包含着相对真理,即与人类认识的历史条件所制约的水平相适应的部分真理。
建立绝对真理,是各种思辨哲学的形而上学体系的本来企图。这种企图是和任何科学发展的经验相反的,以致直到今天没有一种重要的哲学学说能够证明这种企图是合理的。
如果,相反地,我们对一个学说的理论的要求缩小到只是证明相对真理(在上面所说的这个词的意义上),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我们很难否认各种不同的学说的某些个别论点中有着相对真理(在这里,争论只可能发生在对世界的认识的正确程度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哲学论点并不服从一种严格的裁判标准这个一般的特点,更难用一种简单的方式来解决这种争论。仅仅根据这种观点而认为任何一个论点都是没有根据的,那就每一次都有陷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从科学的观点来看,这是十分危险的事情。所以,也不能因此就转到新实证主义。
在第二种情况下,科学性或非科学性的问题就牵涉研究方法和推理方法的问题。在哲学领域,这首先是哲学概括和各种专门科学的研究成果之间的关系问题。从科学发展史来看,一种哲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只是由于它的论点是各种专门科学的研究的概括,同时它本身又成为这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在这样一种观点下,当方法上的必要性被承认的时候,哲学就保持着它的科学性,即使它的论点不同于另一种哲学体系的论点。在这里,争论的范围显然是很广泛的,而且不应当期待一种简单的解决。但是,在我们面前,却呈现着考察我们感兴趣的那些问题的某些可能性。
我们之所以有时提出关于物质世界发展中的决定论问题,有时提出关于人生意义的问题,这不仅仅因为我们研究的是不同的问题(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因为这两类问题是以不同的方式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