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说过,各种本体论或认识论的学者都能满怀信心地维护社会幸福主义的原则,这就是说,维护人生目的是向往最广大人群的最大幸福,并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幸福愿望(因为把社会幸福主义导向这种或那种功利主义是无根据的、没有得到历史证实的)的主张。但是一个非马克思主义者是不可能宣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的确,这种主张也可以列入“社会幸福主义”的行列(显然,在这个名词的一定意义上,是如此含混和空泛,以致能引起许多不同的解释,有时那些解释彼此之间的差异极大),但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也不是各种不同学说的主张者都可以列入的一般的公式;它涉及一种和这个学说体系中的其他具体化的学说密切联系的哲学观,宣扬这种哲学观就意味着宣扬整个这种哲学体系,这就使得唯有信守这种体系的人才能列入这种哲学观。
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理论和它所指示的行为,是根据一些很明确的理论观点而推论出来的。第一,根据个人是社会的产物(即“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在后面还要讨论)这个独到的解释,这个解释使人的处境和它的形成的问题得到阐明;第二,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所表述的社会发展观而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独到理解;第三,根据与历史唯物主义相联系的一种信念,即认为理想只能在适当的社会条件下得到实现,否则它们只能变成空想。
最后,我们所达到的不是一个一般化的观点和善良的愿望,而是一系列以科学观点为根据的理论概念。许多确定的实际结论,就是在行动指令的形式下,从这些概念中产生出来的。
赞成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人相信,个人幸福只有在社会幸福的方式中才能实现,因为只有人格发展的扩大和在社会范围内满足人生各种需要的可能性,才能创造一种实现个人要求的牢固基础。但是人不应只限于一般地追求普遍的善或对亲人的爱,虽然这些原则对他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而违反这些原则,应看作是痛苦的根源。赞成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人懂得:为了实现他的要求,需要他为这些要求去进行斗争;而他所服务的事业是受社会制约的,并要求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改造。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他首先看到的,是他的要求的实现与所有制关系及建立在所有制关系之上的阶级关系的改变之间的联系。为了对亲人的爱和普遍的善,他主张阶级斗争;为了对人的爱,他主张——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憎恨那些压迫人的人。赞成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人懂得:人是社会条件的产物;但他又懂得:社会条件是人所创造的。他是辩证论者,因此他主张和平,同时也进行斗争。他的社会主义的理想是和人道主义的观念密切联系着的;“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一词即由此而来。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想,乃是人道主义的彻底表现,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理想的物质化的实现。主张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人,为了这些理想,准备作出最大的牺牲,同时他也宣扬牺牲精神,希望别人也这样做。他提倡爱亲人这个总的口号,他只是轻视那些口头上空喊这个口号而行动上违背它的人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不但要求人们表示明确的观点,而且要求为实现这些观点而斗争。同时,也许是首要的,要为了使人信服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正义性而斗争,要为了改变他们的生活态度而斗争。
这就是所谓社会幸福主义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的。但这种说法毕竟没有说明什么。这里是一套完整的观点体系,这个体系采取这样一种形式,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领域才有可能。它是从马克思主义中必然产生的,同时也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基础。所以,要知道谁是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看他如何解决像生活的意义问题这样重要的问题。事实上,只有马克思主义者,才能成为一种最高形式的人道主义即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捍卫者。
三、自由和历史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