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巴哈强调指出,自然虽到处活动,到处“化育”,但这一切都是在“内在联系”下进行的,这种内在联系也就是自然的必然性。因此,人们对待自然现象,不能够使用任何“人的尺度”,不能把自然看成是有意志、理智、意识的,看成符合某种超自然的“目的”。费尔巴哈也分析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为什么人们有时用某些社会现象来比拟和表述自然现象。他指出,这是因为语言是使人们相互了解的工具,人们有时把某些社会现象比拟和表述自然现象,是由于这些社会现象是人们所熟知的,以此来作比拟,有助于人们对某些自然现象的理解。比如“秩序”这个词本来是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运用的,它被用来说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一定的规范、准则、纪律、法律等,从而造成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破坏了社会生活中的秩序,就会引起社会的混乱。社会生活中的秩序的形成当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人为的”,各种规范、准则、纪律、法律的制定靠人,它们的执行也靠人,正是通过人的活动才使得社会秩序得到维持。但是像“秩序”这样的词也被人们用来说明自然现象,是不是意味着这些自然现象的变化有人为的因素呢,也是人的活动的结果呢,或者说是符合某种目的呢?不是。费尔巴哈指出,这是一种比喻,一种类比,无非是说明某些自然现象由于存在着内部联系,它的变化呈现出一种循序渐进、井然有序的情况,仿佛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都按照一定的秩序办事一样,这种情况决不意味着在自然现象中有某种精神的因素、人为的尺度在起作用。
费尔巴哈的上述思想在他反驳哈伊姆对他的指责时作了详尽的发挥。费尔巴哈的话是这样的:“哈伊姆说,‘在他(费尔巴哈)的著作中,自然界和人类理性是完全分开的,它们之间有一条双方都不能逾越的鸿沟。’哈伊姆是根据我的《宗教的本质》第48节提出这个谴责的。我在这一节中说过:‘自然界只有通过自然界本身才能理解;自然界的必然性不是人类的或逻辑的必然性,也不是形而上学的或数学的必然性;自然界是唯一的这样一种存在物,对于它是不能够运用任何人类尺度的,虽为了使自然界能够为我们理解,我们也拿自然现象同类似的人类现象相比,把人类的用语和概念(如秩序、目的、规律等)用于自然界,而且按照我们语言的性质也必须把这些用语用于自然界。’这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我想说,自然界中没有任何秩序,比方说,秋去可以夏来,春去可以冬来,冬去可以秋来呢?是不是我想说,自然界中没有目的(这是在一定意义上使用的,和目的论所说的目的含义不同——引者),比方说,肺和空气之间,光和眼睛之间,声音和耳朵之间没有任何适应呢?是不是我想说,自然界中没有规律,比方说,地球时而按椭圆形运动,时而按圆形运动,时而一年环绕太阳一周,时而一刻钟环绕太阳一周呢?这是多么荒谬呵!我在这段话里究竟想说什么呢?无非是把属于自然界的东西同属于人的东西区别开来;在这段话里没有说自然界中任何真实的东西都跟秩序、目的、规律这些词和观念不相符合,这段话只是否认思想和存在是等同的,否认秩序等等之存在于自然界就像存在于人的头脑或感觉中一样。秩序、目的、规律不外是一些词,人用这些词把自然界的事物翻译成自己的语言,以便了解自然界的事物;这些词不是没有意义的,不是没有客观内容的();但是,终究必须把原文和译文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