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范畴序列的这种大体吻合不是偶然的。列宁认为《逻辑学》的总体构架(“概念在存在中揭露本质”),基本上反映了“整个人类认识的真正的一般进程”。也许是这个总体构架中的合理因素,直接地或潜移默化地对列宁产生了影响,积淀为三要素的深层结构。后来,列宁发挥成前七条、十六条时,大抵也遵循着这个总体构架。
前七条是理解十六条的纲,三要素则是理解前七条的纲,因而归根到底三要素是把握十六条的总纲。提出前七条是十六条的纲要,是从表层结构深入到中层结构;如果再进一步从中层结构深入到底层结构,那就应当指出三要素是前七条的纲要。这样,就通过中层结构(前七条)为中介,把表层结构与底层结构、十六条与三要素,有机地联系起来,把列宁制定辩证法要素的过程统一起来。
辩证法理论结构的某种雏形在哪里?说十六条者有之,说前七条者有之,说三要素者也有之。从上述分析来看,三者是列宁构思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是这个雏形形成中的不同阶段。三要素是这个雏形的细胞状态,提供着尚未得到发展的总体结构。前七条是初步发挥了的理论雏形,它的内容还不够丰富具体,但内部结构却较为成熟,排列顺序和三要素完全一致。十六条则是进一步发挥而成的理论雏形,它的内容较为丰富具体了,也有一定的有机结构,但逻辑顺序和三要素还没有完全统一起来。
(三)《辩证法的要素》的理论内容是以三要素为纲展开的,是按照“自在之物的辩证法——辩证法的核心及其具体表现——认识过程的辩证法”这个总体结构展开的。
我们不妨按照“三要素”的结构,把十六条的内容分为三组(或叫三部分),每一组相应于一个要素的具体展开。在这里,前七条的逻辑顺序是和三要素完全统一的,只需要把发挥“第一要素”而成的第⑧条插进来。后九条的顺序则需按照三要素和前七条的结构,作个别调整。这三部分的内容大体是:
1.事物自身的客观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①客观性的原则——“观察的客观性”。
②统一的原则——“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
③普遍联系的原则——“每个事物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
④发展的原则——“每个事物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
2.辩证法的核心及其具体表现(对立统一规律及其表现)
⑤内在矛盾普遍性——“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
⑥对立面的统一——“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
⑦对立面的斗争——“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
⑧对立面的转化——“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
⑨发展中的重复性——“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
⑩否定之否定——“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否定的否定)”。
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内容和形式以及形式和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
质和量的对立统一——“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转化”。
3.认识过程的辩证法(对立统一在认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分析与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
认识过程的无限性——“揭露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
认识过程中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
认识向普遍联系扩展的辩证途径——“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总结性的大方框可以作为导言或结论,简要地说,辩证法是关于对立面统一的学说,确切点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