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们一般总以为认识就只是寻求普遍性,愈是撇开特殊性、个别性,就愈具有理论的高度。这种思维方式主要源于自然科学:在实验室里,为了得到普遍的、可以不断重复的效果,各种具体的特殊性和个别性都要加以排斥。这种思路移植到人文社会科学,就是在人类的精神现象中,在社会历史领域内,也产生了寻找像自然现象中必然性规律一样的社会历史规律的要求。随之而来的往往是:人的个性被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承认被阻挠了,整个社会陷入紧张的剑拔弩张的困境。
其实,人文社会科学,或者用狄尔泰的语言来说,精神科学,固然不能说无规律性和普遍性可循,特别是就人的精神与自然有联系的方面而言,但是精神科学的更重要的任务则是讨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相互理解的问题。人之不同于物的特点之一在于人的精神性及其与之密切相关的个体性。物无精神性,因而也无个性,物与物之间没有社会交往和相互理解的问题;而人则不然,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独特的个性,但又不能离开全体社会而孤立地生活,因而就产生了不同的个性之间如何沟通的问题。如果说,在自然科学那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使个体性纳入普遍性,那么,在精神科学这里,问题则侧重于如何使普遍性适合个体性,说得更具体通俗一点,就是如何让个人的东西通过普遍的东西而得到他人的理解,或者说达到一种共识。精神科学的这一特征及其与自然科学的这种区别,狄尔泰早已有所论及[2],只是没有做出上面这样明确的陈述。
个人的东西之所以为他人所理解和共识的可能性的基础或根据何在?个人的东西通过什么途径为他人所理解和共识?狄尔泰对这两个问题都有自己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