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科从人与人之相互理解同相异性密切联系的观点出发,对民主制作了一个独特的定义:“我想给民主下一个双重性的定义,首先是按冲突的概念来说,然后是按权力来说。就冲突概念来说,一个民主的国家不是主张消灭冲突的国家,而是创造一种程序让冲突得以表达并保持协商。在此意义上,一个法的国家乃是一个组织起来的自由讨论的国家……至于从权力的概念来说的民主的定义,我认为民主乃是这样一种形式的政体,在其中可以保障愈来愈多的公民参与作出决定的程序。因此,在这种形式的政体中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间隙会不断缩小。”[5]利科的思想启发了我们:人与人要和谐相处,首要的是尊重他人的相异性和独特性,而不是消灭相异性,强求一致。用强求一致所得来的和谐相处、相通相融,总是脆弱的,不如通过承认他人的不同一性,反而更能得到相互理解、和谐相处。我们尤其不能把中国传统哲学所讲的和谐相处一味按封建统治者的立场解释成消灭相异性,我们应当学会在承认相异性、尊重相异性中求和谐。利科所用的“冲突”一词也许不易为我们所接受,其实,利科的思想实质已经表达得很清楚,“冲突”无非是“自由讨论”、“保持协商”。从利科的思想观点中可以看到,和谐相处、承认和尊重相异性并不是互不相涉,就像莱布尼茨的无窗户的单子一样只是靠“预定的和谐”使它们协调一致,而是不同人之间、统治者与老百姓之间自由讨论、平等对话,而自由讨论、平等对话就必然包含有争执或利科所说的“冲突”。争执(“冲突”)是不同的东西、不同的人相互作用所必不可少的,那种把和谐相处解释为互不相涉的看法是否认不同东西之间、不同人之间可以相互作用,否认不同者之间可以相通的形而上学观点,是抽象的、不切实际的。相通就有相互作用、相互干涉。处在当今以相互尊重相异性为特点的多元化社会里,为求得和谐相处而主张互不相涉、互不相通,是不可能的。
现在人们都在谈论普遍伦理,我深表赞同。有人以为承认普遍伦理的标准就是干涉他人或其他群体包括其他民族、其他国家的独立性和相异性,这至少是误解。普遍伦理运用到政治上正是利科所说的“创造一种程序让冲突得以表达并保持协商”的民主制。大家都遵守普遍伦理的标准,这就可以保证各个个人、各个群体的不同意见、不同观点得以自由表达,共同讨论,相互协商,从而不致独立性和相异性受到摧残,不致大家所生活于其中、交往于其中的共同体破裂。普遍伦理乃是保护相异性和独立性、调整冲突的精神原则。反之,各行其是,无普遍准则可循,有何和谐共处之可言?那种借口保护独立自主而反对普遍伦理的观点仍是一种闭关自守的思想表现。处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事实的国际形势下,人们的思想观点包括伦理观点也日益普遍化,而且这种普遍化的程度已超过了民族界限和国界,人们遵守普遍伦理标准的要求甚过对本民族和本国的独特观念的遵守。当然,我这里所说的普遍伦理标准是指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标准。例如,遵守诺言、人人平等、不残杀无辜平民等,任何违反这些最普遍的伦理标准的独特性和相异性都应当受到干涉。多元化与全球化、普遍化(全球化、普遍化并不就是一体化)是相辅而行的。至于究竟哪些是最普遍的伦理标准,这当然是一个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但我想有一条最根本的原则,即民吾同胞、人与人一体相通的“同类感”(卢梭语[6])应是一切最普遍的伦理标准最终建立于其上的基础。
[1] 参见拙著:《进入澄明之境——哲学的新方向》,25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 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28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 WilhelmDiltheysGesammelteSchriften,Ⅶ Band,,1927:120-152、191-228.
[4] SeePaulRicoeur:FromTexttoAction,Ⅱ,NorthwesternUniversityPress,1991:227-245.
[5] SeePaulRicoeur:FromTexttoAction,Ⅱ,NorthwesternUniversityPress,1991:334-335.
[6] 参见拙著:《进入澄明之境——哲学的新方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审美意识与道德意识”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