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凡是产生快感的,不论是由耳闻目睹而产生的快感,如由人、颜色、图画、雕塑经由视觉而产生的快感,或由音乐、诗文、故事经由听觉而产生的快感,都就是美。但鉴于他自己不接受未经证实的确定性,从不强不知以为知,所以经过论证后,又不得不放弃这个定义。因为,并非是所有能引起快感的东西都是美的,例如色欲,虽然人人都承认它产生很大的快感,但却又都认为它是丑的。此外,既然说美是由听觉和视觉所引起的快感,那么,凡是不属于这类快感的就不能算美了。于是,其他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美到底由视觉和听觉这两种原因加在一起所产生的快感,还是由其中之一的视觉或听觉所产生的快感?
结果,就产生两种情况。(1)要是视觉和听觉都拥有引起美的这种共同的性质,那么单独的各自分开来的视觉或听觉的快乐,都能引起美,两者加起来,也能产生美。(2)要是视觉和听觉加起来“成双”才能产生快感,那么只有视觉和听觉合起来“成双”才能产生美,单独的视觉或听觉就不能引起快感,也就不能产生美。这样的话,单独的视觉的快感,或单独的听觉的快感都不是美自身。那么它们相加“成双”而引起的快感也不可能是美自身。由此,只能采纳这种结论:“这两种快感,无论结合在一起来说,或是分开来说,都是最纯洁无疵的、最好的快感。”[61]
可是,根据前面有关因果关系的讨论来衡量,这个结论同样也是站不住的,因为原因和结果是两回事。所以视觉的快感或听觉的快感不就是美,要是说由视觉的快感和听觉的快感合起来“成双”的快感才能产生美,那就是两因一果,那就更不行了。这样,也只能放弃这个根据审美快感来给美下的定义。
最后,这个唯利是图的智者希庇亚,牢骚满腹地说,这场讨论只是支离破碎咬文嚼字而已,他自己只热衷于在法院、议事会或在交涉时,发表美妙动人的议论赚一大笔钱才是美。而苏格拉底则依然自谦,自认无知,侈谈各种生活方式的美,事实上连什么是美的本质都还茫然无知,所以不得不承认:“什么是美是困难的。”[62]随之,整个讨论也就告一段落。
三 几点结论
从《大希庇亚篇》相继否定七个定义来看,似乎对美的本质、美的定义没有作出积极的贡献,似乎和苏格拉底专门讨论伦理定义的对话,如《欧绪弗洛篇》的讨论“虔敬”、《拉凯斯篇》的讨论“勇敢”、《吕西斯篇》的讨论“友谊”等,都未就“虔敬”、“勇敢”、“友谊”等伦理范畴得出肯定的定义一样,循此《大希庇亚篇》也没有得出有关美的定义。实质上不尽然。
首先,从逻辑上确立了“美”这个范畴的客观实在性。苏格拉底在对话开始时实质上就提出了美的本质是“美自身”,它是“某种存在的东西”,也就是理念,将它“加到一件东西,才使那种东西成其为美”。但这种“美自身”,尚还不完全具备柏拉图中期理念论意义上的“理念”那样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的含义。这种“美自身”是先验的,具有的是逻辑概念意义上的客观实在性。除了前面已经提到过的鲍尼茨有这种看法,哲学解释学的主要代表伽达默尔(1900—2002年)就讲得更为具体:《大希庇亚篇》展开了众所周知的某种“分有”理念的理论,把“美”、“善”等看作是“通种”意义上的普遍,把“存在”看作是“最高的种”[63]。所谓“通种”,也就是逻辑“范畴”[64]。另一学者韦德伯格,通过对《大希庇亚篇》等的分析,认为柏拉图是“哲学史上第一个逻辑实在论者”[65]。的确,正是苏格拉底在西方哲学—美学史上第一个提出逻辑范畴意义上的“美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