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作为“提问者”,就前面第二个定义加以修正后,基于黄金使用得体时就美,使用不得体时丑,从而提出第四个定义:“得体是否就是美的本质。”[53]苏格拉底首先认为这种观点是无可辩驳的,但是经过认真思考后觉得不尽然,因为真正的美和外表的美不是一回事。外表上显示得比它的实际美(即真正美),那只是一种错觉的美,和真正美不是一回事。他所追求的是美的本质,只有它才是使事物成其为美的。既然一个原因不能同时产生两种结果,而这里作为美的原因的得体,或者造成实际的美,或者造成外表的美。所以认为得体就是美也是不能成立的。
(五)第五个定义:“有用就是美”
苏格拉底否定了第四个定义后,接着又自行提出第五个定义:有用就是美,毫无用处就是丑。但是,联系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来考察这个定义后,又感到它不尽然。因为,尽管原来想做好事,而且也的确去做了,但如果没有能力去做,也就做不出来。所以,要做一件事,就首先要有能力。但是,有能力的既可以做好事,也可以做坏事,坏事往往多于好事,想做好事又往往做不到。因此,有能力和有用,就不是美自身。
这样,苏格拉底就否定了他自己提出来的关于美的第五个定义。
(六)第六个定义:“有益的就是美”
苏格拉底接着修正他自己提出的第五个定义,声称,就实现某一个好的目的来说,有能力的和有用的就是美的,也就是说:“有益的就是美的。”[54]这是说将美等同于有益,身体、制度、知识等东西之所以成其为美,都因为它们是有益的。接着就联系因果关系来分析这个定义,声称,所谓有益,就是产生好(善)的结果,循此,美也就是产生这种好(善)的结果的原因。由于原因和结果不是一回事,这样,原因不能是原因的原因,正像结果是由生产者产生的一种产品,因此结果也就不是生产者。循此类推,原因不是结果,结果也不是原因,美不就是善,善也不就是美。
因此,将原因和结果绝对地对立起来,苏格拉底也就否定了他自己提出来的有关美的第六个定义:
我恐怕我们的美就是有用的、有益的、有能力产生美的那一套理论实在都是错误的,而且比起我们原来的美就是美的少女或其他所提到的那些理论,还更其荒谬可笑。[55]
结果,正如泰勒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放弃关于美的“功利学派的定义”[56]。
正因为美和善(好)不是一回事,美就不可能用善(好)来下定义。这里的苏格拉底已或多或少要求将美和善区别开来,这就和《吕西斯篇》中的苏格拉底不一样,在这篇对话中的苏格拉底将美和善看作是一回事[57];更多地代表柏拉图本人观点的《会饮篇》,也将美和善看作是一回事:“善的东西同时也是美的。”[58]甚至在《国家篇》中,在将善理念看作是终极最高理念的同时,有时依然将美、善看作是一回事。[59]直到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才从理论上将美和善区别开来。[60]所以,苏格拉底在这里注意到美、善的区别,在理论上是值得重视的,或多或少已意识到美学和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区别的。
(七)第七个定义:“美就是由视觉和听觉产生的快感”
苏格拉底否定了自行提出的关于美的功利学派的定义后,接着就提出一个关于美的快乐学派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