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希腊社会的发展和频繁的变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原来认为是由神赐予的各种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实际上是人自己制定的,并不是像自然界的无机物和动植物那样是自然形成的。它们也不是永恒不变的,人们在它们面前也并非是无能为力的。智者们正是对与此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理论上的概括,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费西斯”(physis)和“诺摩斯”(nomos)。
一 “费西斯”(自然)和“诺摩斯”(约定)
“费西斯”,原意为“自然”、“本性”,指本性上就有力量成为“如此如此”的东西。它同另一个希腊词“techne”(“忒克涅”)相对应,“忒克涅”原意为“人工造成的”,以后就专指人工制造手工艺品、文学艺术作品及创制它们的那种“技艺”。它们彼此相对应,这对范畴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自然而然的”和“人工制造的”相对应;(2)“本性使然的”和“人为约定的”相对应;(3)“自然界的”和“社会共同体的”相对应。
在原初和早期希腊哲学中,“费西斯”指“依靠自己的力量而长成的东西”,即“天生的”、“自然而然的”。和它相对应的是“technastos”,即“制造出来的”、“人工制造的”,例如房屋、鞋子、床等。这种认识,同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是一致的,手工业从农业分化出来以后,人们看到除了天然长成的东西外,还有由人工制造的东西。这就出现了“费西斯”和“忒克涅”(“制造术”、“技艺”)的对立,但尚未出现“费西斯”和“诺摩斯”的对立,尚未出现“自然”和“社会”彼此相对应的范畴。希腊人能将“天然长成的”和“人工制造的”区别开来,是伟大的进步。
但是,随着人们打破氏族界线组成“kome”(村庄)和“polis”(城邦)以后,按逻辑推论人们会提出一个问题:“kome”和“polis”是天然形成的还是人们创造的?但由于人们尚未意识到这一巨大的变化,因此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来。只有经过“费西斯”和“诺摩斯”的争论以后,经过亚里士多德的深入探讨,人们才进一步认识到自然和社会的区别。
“诺摩斯”原指人们在社会共同体中形成的风俗习惯。原先,“诺摩斯”不仅在人间,而且在神灵世界和人—神间都起主宰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感到在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前难以完全遵从,逐渐认识到“诺摩斯”也是可以重新规定的。到智者时代,“诺摩斯”已包括下列多种含义:风俗习惯、传统惯例、伦理规范、成文法律以及各种协议、契约和章程。它同“费西斯”的区别是:(1)“诺摩斯”是人们自己约定的,不是自然本性形成的,因而它仅对协议各方有效,而不如“费西斯”那样普遍适用。(2)它是由人这个主体制定的,不是自然本身派生的内在的规定。(3)它本身不会自行生长变化,需要通过人作出变更,例如修改法律,制定新法规等。
二 两种“诺摩斯”观
新的“诺摩斯”概念的出现,促使智者们重新考察人类社会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维护“诺摩斯”的,凡是主张社会进步论的必然维护和颂扬“诺摩斯”,认为有“诺摩斯”才形成城邦,才安全可靠,“诺摩斯”是保障人身安全、提高人的生活和维护城邦的手段。赞成这种“诺摩斯”观的智者有:普罗塔哥拉、克里底亚、伊索克拉底和悲剧诗人欧里庇得斯等的社会形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