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文艺创作:再现普遍本质和理想
亚里士多德将艺术地再现的模仿看作是体现普遍真理的感性媒介,或向人们传达普遍真理的感性媒体,从而将艺术看得高于对个别事物的感性认识,并对艺术的作用和目的等,得出同柏拉图不同的结论。亚里士多德这里所讲到的通过可感的艺术形象来表现和传达普通真理,正是他在有关本体学说中,批评柏拉图的理念论的缺点之一是个别和一般的分离,而他则强调个别和一般的统一的观点,在艺术理论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他一贯强调的艺术的认识作用、模仿对象过程中理性的作用等观点的具体体现。归结到一点是,亚里士多德肯定艺术的感性形象,体现它所模仿的客观事物的本质。这点,他在《诗学》第九章再次专门讨论情节的部分,曾经进行了具体的申述。
前面已经讨论过,艺术家所模仿的对象,亚里士多德看作“应当有的事”。这类所谓“应当有的事”,也就是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普遍性或本质,由艺术家通过个别的感性形象再现出来。这点,他在阐述诗和历史的区别时讲得很清楚:
显而易见,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可能发生的事。历史学家和诗人的差别不在于一用“散文”,一用“韵文”,希罗多德的著作可以改写为“韵文”,但仍是一种历史,有没有韵律都是一样。两者的差别在于一叙述已发生的事,一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因此,写诗这种活动比写历史更富于哲学意味,更被严肃地对待。因为诗所描述的事带有普遍性,历史则叙述个别的事。[192]
接着,他对这段经典性的文字还进行了具体的解释:所谓“有普遍性的事”,指的是某种类型的人,或出于可然,或出于必然,而可能说的某种类型的话,可能做的某种类型的事,诗要追求这目的,然后才给人物起名字。也就是他在《诗学》第十七章中所说的,诗要先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即“有普遍性的事”),然后才给人物起名字。[193]至于所谓“个别的事”,则是指某个人物,例如雅典政治家阿尔基比亚德(约前450—前404年)所作的事或所遭遇的事。但具体到悲剧和喜剧中则是有区别的。在喜剧中,喜剧诗人先按照可然律组织情节,然后给人物任意起些名字,而不是像写讽刺诗的诗人那样,写个别的人。但是,在悲剧中,诗人们却坚持采用历史人物来给剧中的人物起名字,其所持的理由是在于可信与否:可能的事是可信的;未曾发生的事还是难以相信是可能的;已发生的事却相信显然是可能的,因为不可能的事不会发生。就悲剧人物而言,亚里士多德并不停留在主张坚持采用历史上的真人给悲剧中的人物起名字,并不停留在人们深信的传说中的英雄人物,因为希腊人深信神话传说中的人物是真实的,在历史上是存在过的,还主张可以虚构:有些悲剧中,只有一两个是传说中的英雄人物,即人们熟悉的人物,有些悲剧的人物和事件都是虚构的,但仍然可以得到人们的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