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所谓有普遍性的事,指某一种人,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会说的话,会行的事,诗首先要追求这目的,然后才给人物起名字。即诗人要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布置情节。至于“个别的事”则是指某个具体的人(如阿尔基比亚德)。至于这点如何体现在喜剧、悲剧、讽刺剧中,则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同一类型的悲剧中,也各个不同。由此可见,诗的创作者,与其说他是韵文的创作者,毋宁说他是情节的创作者。因为,诗人之所以称其为诗的创作者,是因为他能模仿,而他所模仿的就是行动。即便诗人写的是已经发生的事,仍不失为是诗的创作者,因为某些已经发生的事(史事),既然合乎可然律,则根据这些事构成的情节,也就合乎可然律;一个人所创造的情节合乎可然律,那么他就是“诗的创作者”。第四,情节“要能引起恐惧与怜悯之情”。
前面所讲的诗的情节的完整与规模、情节的有机统一、情节要体现普遍性,都是针对诗的创作本身而言。接着,亚里士多德进而讨论情节的客观效果,他强调诗人凭借模仿再现而创作的情节(行动),要能引起观众的恐惧与怜悯之情:
悲剧所模仿的行动,不但要完整而且要能引起恐惧与怜悯。如果一桩桩事件是意外的发生而彼此间又有因果关系,那就最能(更能)产生这样的效果。这样的事件比自然发生,即偶然发生的事件,更为惊人(甚至偶然发生的事件,如果似有用意,似乎也非常惊人……),这样的情节比较好。[233]
亚里士多德高度重视悲剧的情节,要能引起观众的恐惧与怜悯。不但在这里的第九章,而且在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章等处再次讨论了这个问题。
在第十一章专门讨论情节的突转与认识时谈到,情节的三个组成成分是:突转、发现和苦难。“突转”,指行动按照我们所说的原则,转向相反的方向;“发现”,指人物的被发现,有时只是一个人物被另一个人物发现,有时是双方互相发现。当“发现与突转同时出现的时候,能引起怜悯或恐惧之情”。亚里士多德声称,根据他所下的有关悲剧的定义,悲剧所模仿再现的正是能产生这种效果的行动,而人物的幸福与不幸也是由于这种行动。[234]
在第十三章专门讨论悲剧人物时,又涉及恐惧和怜悯。亚里士多德声称,诗人在安排情节时,要考虑到悲剧的效果是怎样产生的。这就要注意到悲剧的结构,最完美的悲剧的结构,不应该是简单的,而应该是复杂的,“而且应模仿足以引起恐惧与怜悯之情的事件”[235]。也就是说,比较而言,复杂的情节最能引起恐惧与怜悯之情,这正是诗这种模仿艺术的特征。要达到这点:(1)不应写好人由顺境转入逆境,因为这只能使人厌恶,不能引起恐惧与怜悯之情;(2)不应写坏人由逆境转入顺境,因为这最违背悲剧的精神,不符合悲剧的要求,既不能打动慈善之心,更不能引起怜悯或恐惧之情;(3)不应写极恶的人由顺境转入逆境,因为这种布局虽然能打动慈善之心,但不能引起怜悯或恐惧之情,因为怜悯是由一个人遭受不应遭受的厄运而引起的,恐惧是由这个这样遭受厄运的人,与我们相似而引起的。只有按照正确的原则写成的悲剧,才最能引起观众的怜悯与恐惧之情,这就与布局密切相关的。欧里庇得斯是最能产生悲剧效果的诗人,虽然他在别的方面手法不高明。[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