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牵涉到广泛流传的“三一律”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根据亚里士多德所下悲剧定义(1449b24—28)中“完整”(“自身完备”)一语,指的是悲剧的结构要具有有机的统一,有开端,有中局,有结尾。这是亚里士多德所严格要求的唯一的一种统一。时间的统一只是在谈到悲剧的情节照例局限于一天或一天多一点的时候,才约略提到,地点的统一则根本没有提。[229]因此将“三一律”归诸亚里士多德是缺乏充分根据的。但是自文艺复兴时期卡斯特尔维特罗(1505—1571年)在《〈诗学〉提要与注疏》中则提出“一个事件(情节),一个时间,一个地点”的主张,从而开创了17世纪新古典主义关于三整一律论的理论先河。法国的布瓦洛(1636—1711年)把三整一律奉为信条,并进一步概括为:“一地、一天内完成一个故事。”18世纪以后,“三整一律”受到浪漫主义作家的普遍反对而被打破。
第二,情节的有机统一。
亚里士多德批评有人认为的情节的统一,出于只写一个人物。其实不然,“因为,有许多事件——记不清的事件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其中一些是不能并成一桩事件的;同样,一个人有许多行动,这些行动是不能并成一个行动的。”[230]相比之下,那些描写希腊英雄的《赫拉克勒斯》、描写雅典英雄的《忒修斯》等史诗的诗人们,似乎都犯了错误,他们认为赫刺克勒斯是同一个,情节就有统一性。相比之下,荷马在这方面就比这些诗人要高明,他是真正懂得情节的统一性的真谛的。史诗里,正如在别的模仿艺术里一样,一件作品只模仿一个对象;情节既然是行动的模仿,它所模仿的就只限于一个完整的行动,里面的事件要有紧密的组织,任何部分一经挪动或删削,就会使整体松动脱节。要是某一部分可有可无,并不引起显著的差异,那就不是整体中的有机部分。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对情节的有机统一的具体要求。
第三,情节要体现普遍性。
亚里士多德强调情节是指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可能发生的事,即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经发生的事,而在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诗歌所描述的事要体现普遍性。因此,诗比历史更有价值,地位更高,更富于哲学意味。他声称,历史学家和诗人的差别,不在于历史学家用散文写作,诗人用韵文写作。希罗多德的历史著作,即便用韵文来改写,它依然是历史,有没有韵律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一样的。亚里士多德这里所讲的“写诗这种活动比写历史更富于哲学意味”[231],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诗和哲学混为一谈,这点英国著名的亚里士多德《诗学》研究者布彻曾这样解释道:
虽则这两个范围(诗和哲学)接触在一点上,但他(亚氏)并非将它们混为一谈。哲学从“特殊”中搜寻“普遍”;它的目的在于发现真理和取得真理,既发现取得之后,它的事情就完了。诗的目的在于借“特殊”来代表“普遍”,在使普遍的真理具体化,并给它以生命。诗的“普遍”并非是抽象的观念;它装着特殊的态度以诉于我们的感觉,蒙着具体的形式以诉于我们的心,它的外表只是一种生活的有机体,它的各部分以一种机能组织的关系成为一整体。[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