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我们,为了对自己有益,没有他那副悦人的本领而态度却比他严肃;他们的作品须对于我们有益,须只模仿好人的言语,并且遵守我们原来替辅助者们设计教育时所规定的那些规范。[299]
由此也可以设想,在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中,以荷马、赫西奥德等为代表的史诗,以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得斯为代表的悲剧,以阿里斯托芬为代表的喜剧等没有存在的余地,整个文艺园地将是孤寂和荒芜的。这主要是随他的理念论而来的模仿说,在文艺理论和实践上所必然结出的苦果。
五 文艺从属法治
晚期的柏拉图的哲学观点较之前期(中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随着对前期以两个世界的彼此分离为特征的理念论的自我批评,在伦理道德领域中,由原先否定快乐(快感),进而肯定善是智慧和快乐(快感)的结合;通过三次西西里之行等的政治实践的失败,意识到原先在《国家篇》中提出的极端禁欲主义式的理想国是行不通的,从而在《法篇》中提出以法治为基本特征的 “第二好的国家”[300]。随之而来,他的文艺观、文艺的社会功能观等,也起了显著的变化。特别是《法篇》中,才对一系列的问题,重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对模仿采取了分析的态度。
柏拉图的哲学—美学观运用到文艺理论上的最根本的观点是模仿说,随理念论、美在于理念的观点而来的是,全盘否定作为模仿的文艺。现在对模仿采取了分析的态度。
不再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模仿,而是强调“艺术展示人的性格”[301]。合唱的动作模仿各种行动、命运和性情的模样,每一个细节都要模仿到。但对于这种模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价。(1)凡是在天性习惯上对这些文词、歌曲、舞蹈都能投合的人,就能从它们得到快感,赞赏它们,从而说它们美。(2)但是天性、生活方式或习惯和它们不适合的人,就不会喜爱它们或赞赏它们,会说它们丑。(3)还有一种人,天性好而习惯坏,或是习惯好而天性坏,就会口是心非,就会口里赞赏的是一回事,而心里喜爱的却另是一回事。在他们认为明智的人们面前,他们会对用卑鄙方式去歌颂或是有意识地赞赏这种行为感到羞耻,但是在自己的内心里,却感到一种不可告人的快感。
由此可见,柏拉图认为作为展示人的性格的模仿,就其所模仿的行动等,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感受和评价。表明柏拉图已经不是从抽象的理念去评价作为模仿的艺术,而是从对不同群众所引起的不同反应进行具体分析。也就是说,不是从作为治国者哲学家的主体去评价,而是着眼于接受这种艺术的客体(群众)的具体感受和评价。[302]
第二,有条件地肯定史诗、悲剧和喜剧。
正因为他对模仿的艺术品,着眼于不同人的不同接受程度,所以进而能对不同的文艺形式作出具体分析。柏拉图鉴于善是智慧和快感的结合,所以在文艺领域内也就肯定快感。循此对喜剧、悲剧和史诗作出比较宽容的评价:较大的孩子们会拥护喜剧;受过教育的妇女和年轻人以及一般人则都会倾向于悲剧;老年人会喜欢听人朗诵荷马的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修纪》,或是一篇赫西奥德的诗。这表明,柏拉图已经不像在前期(中期)那样,对史诗、悲剧、喜剧持基本否定的观点。
既然不同层次年龄的人,对各种文艺形式各有所好,这就涉及评价标准问题。他以音乐为例,肯定音乐要以快感作为标准进行衡量:“我在这一点上也同意多数人的意见,音乐的优美要凭快感来衡量。”[303]
但也不是随便哪一个人的快感,而是取决于有品德的人,智勇兼备的人。这种人以真理为准绳,不是任凭剧场的形势为转移,也不是听凭全体观众举手表决,而是取决于法律:“这就是法律所肯定的而年高德劭的人们的经验所证实为真正正确的道理。”[304]柏拉图进而提出,要以法律手段来约束文艺。
第三,提倡依法治理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