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将相的业绩、悲惨的战争,要像荷马那样,用一长二短的六步诗格来表示,长短不齐的诗句搭配成的,即挽歌体叠句,早先用作为哀歌体的诗格,后来也用它来表感神恩的心情。公元前7世纪时古希腊诗人阿喀罗科斯(约前714—约前676年),自创用“短长格”(指每行三双音步,每步一短一长的诗格)来表达**,后来悲剧和喜剧也都采用了这种诗格,因为这种诗格用于对话最为“适宜”。喜剧的主题不能使用悲剧的诗句,反之亦然。如果不能使用不同的诗格来写作不同体裁的诗歌,也就不成其为诗人,这就要勤于学习:
天才作品各有不同的主题和风度,
如果我无知无识,怎配诗人的荣誉?
我何苦不懂装懂,不学而宁可糊涂?
喜剧的主题不能使用悲剧的诗句;
同样,如果要歌咏提厄斯忒的筵席,
就不能使用适合喜剧的日常谈吐。
让各种体裁守住它在所应在之处。[65]
第二,人物性格要合乎类型。
贺拉斯声称,诗歌、戏剧作品要得到读者、观众的赞赏,其人物的性格要与人物的不同年龄的习性相当。少年人的性格像一块蜡,任凭罪恶捏弄,不懂得有备无患的道理,欲望无穷,而又喜新厌旧。到了成年,兴趣就起了变化,一味追求金钱和朋友。到了老年,就变为贪得吝啬,顾虑多端,贪图长生不死。诗人写作时,必须永远坚定不移地把年龄和性格特点恰当配合起来:
所以要注意适合各种年龄的气习,
免得把老年人的心事赋予青春时期,
免得把成年的特性赋予少年稚子。[66]
即作家创作的人物的性格,必须符合固有的类型。这种主张有积极的一面,实质上是将诗歌、戏剧的创作理解为现实的反映,从而表明他的文艺观,基本上是符合现实主义原则的。但他强调的是定型性、类型化,即普遍性,而且是永恒不变的,指的是普遍的人性。因此,要是将他的这种普遍性的得体说解释为典型性,那么未必是正确的。韦勒克就曾提到这种将普遍性曲解为典型性的观点,“提出典型性与普遍性的要求是以合宜、合度、合体这种教条为基础的”[67]。贺拉斯的这种类型观的得体说,强调的是永远不变的普遍性,无视或否定人物性格在共性的基础上尚有它的个性和特殊性,排除了人物性格的时代性、地方性和偶然性。当他将这种混同于类型观的得体说,同古希腊的作品相混同时,更加显示出他的观点的局限性。他讲到,无论是遵循传统或者独创,所创造的东西都要自相一致。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强调诗人创作的作品,其内容应该是内在有机统一的整体。但他接着认为,所创作的情节、人物性格要以古希腊史诗等为依归,表明他离开了原先的素朴的现实主义。例如,当在舞台上再现某个人物时,要与古希腊作品完全一致,再现阿喀琉斯时,要是像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的阿喀琉斯那样写得急躁、暴戾、无情、尖刻等,这就脱离了现实主义,即便是素朴的现实主义。贺拉斯的这种观点,正是他的崇尚古典的保守观点的具体体现。
第三,情节的表现要有节制。
现存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主要是讨论悲剧,而在悲剧的六种成分中又主要是讨论情节。但是,贺拉斯对情节的讨论是简略的,而且只着眼于情节在舞台上的表演问题,很少讨论到情节本身。他声称,情节可以在舞台上演出,也可以通过叙述。通过听觉来打动人的心灵比较缓慢,不如呈现在观众的眼前,比较可靠,让观众自己亲眼看看。但是不该在舞台上演出的,就不要在舞台上演出,有许多情节不必呈现在观众眼前,只消让讲得流利的演员在观众面前叙述一遍就够了。例如,不必让美狄亚当着观众屠杀自己的孩子,不必让罪恶的阿特柔斯公开地煮人肉吃,不必把普洛克涅当众变成一只鸟,也不必把卡德摩斯当众变成一条蛇。[68]诗人这里强调,作家表现情节要有节制,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一切都暴露给读者或观众,这固然有持贵族温良恭俭让的虚假的一面,但也有积极的含义,以防止文艺作品起到消极的乃至诲**诲盗的负面作用。至于他所讲的,为了赢得观众,戏剧最好分五幕,台上至多只能有三个演员同时说话,不要企图让第四个演员说话等,原本各有依据,但诗人有把它们定成死板法则的倾向,对于后来西方戏剧的发展,有时反倒起了消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