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来自沈阳市的刘希贵和徐基珠两位百万富翁级的私营企业主申请入党,但两人最终均因其私营企业主的身份被拒之门外,入党风波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是否符合党章?他们能否成为共产主义者?一连串问题拷问着那个时代,撞击着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头脑。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经历了坎坷曲折的认识过程,并伴随着人们思想上的论争而不断深化。从对个体劳动者经济作用的肯定,到政治地位的认同是一个长期发展变化的过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号角,私营经济呈现繁荣发展的态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出现了入党的要求和意愿。1981年10月17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其中的先进分子,符合党员、团员条件的,同样可以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吸收入党入团。”这一决定为私营企业主入党打开了政策通道,也为改革开放的继续推进解除了思想包袱。然而,随着资产阶级自由化愈演愈烈,对待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1989年8月28日,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
该通知第七部分“严格党员标准,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指出: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除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外,还必须坚持党的理想和宗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要平等对待工人,尊重工人的合法权益。做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通知中的表述十分肯定,能否入党的问题似乎也有了权威答案。然而,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使得这一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党的十四大首次把私营经济纳入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模式中,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实现了理论上的突破,这一表述稳固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党的十五大把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地位再度上升,从“补充”角色升格为“重要组成部分”。
正因为我们党出台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私营经济得以发展,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私营企业主群体也成为我国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私营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有着质的区别,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一种经济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过7000万户,贡献的税收占全国50%以上,解决了全国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问题。由此可见,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私营企业主在从事劳动的同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归根结底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正如邓小平指出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