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这一行动提出理论上的证明,孔多塞于1792年8月9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行使主权权利须知》。他在文章中阐述了在代议制原则和民主制原则之间应该建立的“合法”关系,认为“主权属于公民全体,他们只是把主权的行使权托付给了他们的代表”,但“即使在这方面,人民也仍旧保留着把交出去的权力收回来的权利”,就像他们尽管已经把立法权交给了代表,却仍保留着变法的权力一样。孔多塞在这里提出的这些基本原则是全然与1789年的原则相悖的,因为后者只承认先于宪法而存在的人民的无限主权,就是说,一旦制定了宪法,人民即不再有无限制的主权。可见孔多塞唱的不过是佩蒂翁在1788年唱过的老调,即认为人民的立宪权力始终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需要时可以违背自己制定的宪法而行使其权力。至于如何确认人民的意愿,孔多塞认为应该分两步走:(1)人民的每一部分都可以提出收回他们托付出去的权利的意愿,只要这一意愿在公意尚未得到确认之前仍然服从法律;(2)立法机构在听到这些局部的要求后,得予以接受,并召集所有初级议会付诸全民公决。由此看来,代议制对公民的这种意愿不得进行任何抗辩,而人民也就随时可以恢复自己的全部权利了。
实际上,当时的立法议会迫于人民起义的压力,已经处于不得不向人民各部分的要求屈服的地位。早在1792年7月,沙博就宣称:议会之所以必须屈服,是“因为议会的所有法令都不得窒息公众舆论,而我们只不过是公众舆论的喉舌,并不是它的主人”。孔多塞在8月10日起义之后,为了取悦人民,还曾替议会辩护说,当时立法议会已经在考虑满足各区的要求,只是人民先行了一步,亲自采取了断然的行动——“人民忍无可忍了,共同的目标和意愿突然把他们联成一个整体。”
也许,在当时的立法议会里不少人都有这样一种模糊的意识:从直接民主制的原则出发,似乎也可以建立一种代议制度。1792年8月10日法令宣布承认人民主权,并敦请人民将其行使权委与某种新的代议机构,即已反映出这一意识。孔多塞也在8月13日指出,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诉诸人民的最高意愿,并要求人民立即行使主权这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公众利益要求人民把无限权力授予其代表,让他们组成一个国民公会,并通过国民公会的意愿来表达它的意愿”。然而问题在于:在直接民主制基础上,究竟能否建立真正的、巩固的代议制?
人们看到,在国民公会选举期间,这种直接民主制的代议制观念自然而然地带来了委托书做法的普遍复活。罗伯斯庇尔从9月10日起便反复告诫人民,要他们注意“使他们的代理人绝对不可能做损害他们自由的事情”。不过,和1789年陈情书式的委托书不同,这时的委托书只写着一些原则上的声明,规定国民公会应服从人民对宪法性法律乃至所有法律和法令的批准权,服从人民对辜负了他们信任的代理人的撤换权。
刚刚成立的国民公会也立即表现出对选民唯命是从的特点。9月23日,它批准了选民提出的撤换行政机构的方案;而在两天前,它就曾根据沙博的建议,宣布了宪法唯有经过人民批准才能生效的原则。